這是全國教師會宣導教師工會的新聞稿與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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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22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全教會呼籲立法院審慎修正工會法
在各工會表達強力反對下,明天立法院仍將工會法排入院會議程,為反對立法院倉促修正工會法,全國教師會將於明日與各工會友會前往立法院抗議並共同召開記者會,表達各工會爭取完整勞動三權保障的嚴正看法,預計動員全教會、台北縣市教師會會務人員50名至會場。
檢視工會法修正草案,雖然已解除限制教師組織工會的禁令,但卻又在許多條文對教師工會做出差別待遇,如剝奪教師組織企業工會的權利,由於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將連帶使得未來教師工會之會務假與會費收取產生困擾。
全教會以為,教師之團結權應與一般勞工受同等保障,教師工會組織之類型與其他勞工之工會組織並無不同;由於教師之罷工權已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明文禁止,故其團結權不應再予限制,以符勞動人權價值及先進國家公共部門勞資關係發展趨勢。
要知道,勞動三權是三位一體、不可任意切割的,立法院的妥協修法,不僅是對公部門受僱者基本人權之歧視與敵視,更是對甫三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的背叛。
職是,全教會與各工會之訴求是:
一、堅持原工會法「強制入會」之精神。
二、「非典型僱用」勞工有權加入要派公司工會。
三、教師可組企業工會。
四、教師工會適用雇主代扣會費條款。
五、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受會務假保障。
未來教師組織並將朝以下方向持續努力:
一、教師組織將積極扮演監督政府教育決策的角色:未來,教師組織除將透過組織自律、規劃專業成長課程,以提升組織成員專業外,同時,仍將持續監督主管機關施政,以營造優質教育環境,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教師組織將堅定地朝工會法的方向持續努力:全國教師會除已成立「教師組織轉型發展小組」,通盤因應未來組織轉型工程外,亦樂見各級學校教師以各種形式行使受僱者之勞動基本權利,並積極與各自主工會、進步社團,就各項重大公共議題進行合作,以善盡教師之社會責任。
新聞聯絡人:文宣部主任羅德水 0920-43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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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21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全教會呼籲立法院審慎修正教育三法
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案,並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限制教師組織工會的工會法必須相應解禁,已是必然的趨勢。
毫無疑問,刻正在立法院審議中工會法版本,仍有諸多條文未能符合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保障人權的修法方向,如禁止教師組織學校層級之教師工會等,惟比較起來,教育部所提所謂教師工會之「配套修法」,顯然更值得檢討,一言以蔽之,教育部的所謂配套修法,其實就是惡修教育三法-教師法、大學法、教育基本法。
暫且不提前揭三項教育法案之修正程序完全違反教育部修法慣例,就其草案內容而言,例如:刪除教師法與大學法中有關教師申訴與教師申評會之規定,更是大開民主倒車,嚴重悖離工會學理與運作實務。
事實上,無論公、私部門之受僱者均應有法定的申訴權利,《勞動基準法》第74條即明訂:「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且「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吾人實在不解:教師組織工會即不得申訴的理由何在?教師組織工會以後,遇有權益受損事項,要如何進行申訴?
再清楚不過,儘管法制上即將解除教師工會的禁令,不過,長期反對教師工會的教育部,骨子裡顯然仍未能卸除其反對教師工會的枷鎖,眼看無法阻擋,只好拐彎抹角透過惡修教育三法,做為教師組工會的報復。
我們以為,現行教師申訴制度相當程度確能有效處理教師權益爭議問題,保留目前教師申訴制度,也遠比重新建構一套新的申訴制度來得經濟。全教會再次呼籲立法院,審慎處理教師法、大學法、教育基本法等修法事宜,為全體公、私部門受僱者建構合理的勞工救濟機制,方不枉立委諸公通過《兩公約暨其施行法》的苦心。
新聞聯絡人:
全教會理事長劉欽旭0917564996、文宣部主任羅德水 092043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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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01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假解禁、真打壓 -- 揭開工會法兩手修法的真相
為了兌現馬總統開放教師組織工會的勞動政見,完全執政的國民黨極有可能趕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通過「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
這對長期以來爭取教師勞動基本權的朋友來說,原本該是件好消息,然而,檢視立法院準備通過的條文,我們不得不為這樣的修法方向感到憂慮。
觀諸執政黨屬意的修法版本,一方面,有違憲之虞的工會法第4條可望修正,但另一方面,卻又同時於工會法第6條中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此外,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亦明訂「教師」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
馬總統的如意算盤顯然是,在通過兩項人權公約之後,應緊接著修法開放教師組織工會,以博取保障台灣人權的名聲;可一方面卻又擔心教師工會充分發揮監督政府施政的能量,於是又透過層層限制,讓教師工會對政府的制衡力量降到最低。
我們必須嚴正譴責此種面子、裡子都要的兩手策略。要知道,勞動三權是三位一體、不可任意切割的,立法院的妥協修法,不僅是對公部門受僱者基本人權之歧視與敵視,更是對甫三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的背叛。
執政黨何以如此歧視並敵視教師的勞動基本權利呢?原因顯然不是其所宣稱的那些全無學理與實務依據的說詞,而是目前的三級教師組織在沒有完整勞動三權保障下,竟然不時扮演監督政府教育決策的角色,未來萬一教師工會取得勞動三權後,政府各種大大小小的錯誤決策豈不無所遁形?這或許才是執政者之所以對尚未組成之教師工會如此忌諱的根本原因。
基本人權之保障不容執政者打折扣,全教會呼籲立法院朝野黨團賦予教師工會完整的勞動三權保障,讓教師工會成為守護台灣教育的最佳守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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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08座談會
讓教師工會引領專業進步座談會
雖然在立法院通過二項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後,開放教師組織工會已經成
為必然的趨勢,但由於台灣長期缺乏對受僱者勞動基本權的理解與尊重,有關開放教師組織工會所引起的相關問題,仍然引起各界廣泛關注。迄今為止,仍有論者對教師工會存有偏見:例如:組工會後教師身份變更、「福利權力一把抓,有權無責。」等,甚至視教師工會為洪水猛獸,認一旦教師成立工會後將影響學生受教權。
究竟這些對教師工會的質疑是否正確?《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要如何修正?未來教師工會要如何籌組?教師工會如何引領專業進步?在在值得吾人關心,基此,我們特辦理「讓教師工會引領專業進步座談會」,提供未來立法院修法參考。
主辦:全國教師會
時間:98年5月8日14:00-16:0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
主持人:全教會秘書長劉欽旭
與談人: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黃德北所長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劉梅君教授
政治大學教師會秘書長王卓脩
全家聯合診所主治醫師蘇偉碩
民主文化基金會執行長林深靖
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總幹事賴香伶
教育公共化連線前召集人潘欣榮
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羅德水
各縣市教師會理事長
討論主題:
一、教師結社權與勞動基本權現況
教師法
工會法
二、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教師是勞動者嗎?
不是有教師會了嗎?
三、這些講法正確嗎?
組工會後教師身份改變?
組工會後不再是專業組織?
組工會後有權無責?
組工會後權益歸零?
四、「教育三法」有必要「配套修正」嗎?如何修正?
教師法
大學法
教育基本法
五、教師工會侵害學生受教權嗎?
教師工會侵害學生受教權的學理依據何在?
教師工會不應擁有完整勞動三權?
教師罷工是否應有更嚴格的規範?
六、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如何修正?
加入工會是權利?是義務?
學校可否成立教師工會(企業工會)?
是否應訂定會費最低收取門檻?
是否應限制教師罷工?
七、主持人結論
980505對工會法修法的意見
全國教師會提供 2009.05.05
(社福及衛環委員會2009.05.07議程)
一、 先進國家教育與教師人權並進
受雇者擁有團結權、協商權是普世價值,即使以近年來在各國教育評比(例如PISA)表現突出的國家,例如芬蘭、加拿大均有運作正常的教師工會。在力求與國際接軌的同時,我國法律再禁止教師組織工會是完全落伍與負面的,所有過去反對解嚴、反對戰地政務解除、反對海防解禁的理由都可以重新搬出來,但也必然為睿智的立法委員所不取。眾聲喧嘩是校園正常化的一部份,在中國對環保、稅法、勞動保護升級之際,我國不僅在教師工會一事上可以走對的路,對於其他受雇者保護也應該更加用心,更加貼近國際潮流。
二、 教師權益調整與教師組工會並存
教師組織工會後,教師權益會更好或更壞?教師現在的權益已夠好,為何還要工會?教師組工會是基本人權,明載於各種國際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但教師權益則本來就會隨社會發展而調整,即使沒有教師工會,雇主目前仍在不斷調整教師的權益(其中小部份是更合理),有了教師工會則平台更形確立。民主國家和專制國家不同的地方就是溝通、協商有平台且有效,專制國家不需平台,只需花瓶。
三、 教師組工會就不該有18%優存,不該有月退?
18%優存是過渡性優遇措施,目前在職的教師約67%已無任何優存(所有私校教師及85.02以後任職之公教教師),而月退(年金)本是所有國民希望享有的,因此去年10月國民年金開辦,勞保年金化也於今年 1月1日實施。均富是國家的整體目標,至於月退可領多少錢,和繳費費率和基金財務運作績效有關,如果財務平衡就能領取,如果不平衡就有提高費率、改善財務運作績效的課題,因此不該有「取消月退,才給工會」這種謬論。
四、 勞動神聖 工教一體
勞動者、受雇者的範疇愈來愈接近,雖然仍有人執著「教師神聖」,但其他勞動者就不神聖?台積電員工保的是勞保,領的是勞退,有沒有比較不令人尊敬?每一個工作都要求敬業,每一個工作選擇都有其機會成本,但最基本的人權則是一致,每個工作職位也應被人尊重。
980417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全教會要求:
撤回黑箱作業的教育法案,並嚴懲扼殺人權的教育部官員
過去幾年,每當勞委會提出開放教師組工會的工會法修法版本,教育部總是明著在行政院會極力阻撓,最終行政院會每每也以無共識擱置修法,這一次,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二項國際人權公約之後,修正工會法開放教師組工會已成為必然的趨勢,教育部深知此次無法再拂逆國際潮流,只好以明推暗擋的方式,在工會法修正案之外,附送將現行教師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修得不成人形。
我們必須對幾年來在人權基本概念方面毫無長進的教育部提出最嚴厲譴責:
首先,在教師法修法程序方面:教育部謊稱已與本會協商教師法修法內容,實情是:4月3日本會理事長、秘書長與工會小組全體成員出席教育部前一日通知的所謂「教師工會諮詢會議」時,當天會議資料僅有八行,該次諮詢會議最終只能在完全沒有共識之下進行2小時草草結束。詎料,主持會議的教育部教研會執行秘書柯正峰,竟然藉口時間倉促在會後隨即提出所謂教師法配套修法,草率完成部內程序,即送行政院,毫無誠信可言。
其次,在所謂教師法配套修法方面:由於已無法阻擋工會法,教育部於是變本加厲、明目張膽地大砍現行教育法制,問題是,工會法目前只是解除教師禁組工會的枷鎖,教師工會如何籌組?何時可以成立?均尚未有定數,教育部選擇在此時亂修目前相關教育法制的意圖再清楚不過,目的就是為了再一次恐嚇教師不得組織工會,本會絕不會讓此事得逞。
誠然,教師會與未來的教師工會任務若有競合(例如:由誰派出代表監督退撫基金?何者代表協商聘約?)自有相應修正之必要,可以攤開來談,但教育部卻逕行黑箱作業,更暴露其明推暗擋、蠻橫施政的作風。令人質疑:鄭瑞城部長究竟有無誠意落實馬總總統保障基本人權的政見?
在此,全教會提出以下二點嚴正要求,
一、懲處破壞修法慣例、讓教育部蒙羞的教研會執行秘柯正峰,教育部若未對柯員做出懲處,不啻等於認同柯員的作法,不啻是對全教會與教育部協商模式的蠻橫破壞。
二、教育部應向行政院請求撤回教師法等三案之修法版本,這樣的版本一旦送進立法院,將會證明:關於保障人權,馬總統根本就是說一套、做一套。
若行政部門在一週內對本會訴求無善意回應,全教會除無限期延後原定5月11日與教育部鄭瑞城部長的座談外,亦將全力動員各縣市教師會與各大工會團體包圍教育部,發動無上限的持續抗爭。
新聞聯絡人:秘書長劉欽旭0982-939-523 文宣部主任羅德水 0920-43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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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14全國教師會聲明稿
落實馬政見, 污名這麼重!
馬英九先生競選總統時,於九十六年十月七日發表其勞動政策,其第七條內容全文為:
『保障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
憲法賦予人民結社的權利,所有就業人口包含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不應剝奪。但為維持公共利益與學生受教權益,政府應立法規範教師發動罷工的時機與要件,以降低對社會的衝擊。』
馬總統的政見不是即興之舉,做為留美法學博士,對於國際人權文件他有著比較敏銳的感受,因此在2002年底競選台北市長連任成功時,他發表的即是以世界人權宣言為思考的文章,也在擔任總統之後,在一年之內讓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獲得立院三讀。就此我們願意給予肯定。
馬政見要落實,當然得由行政院與立法院在工會法中去除自民國十八年以來不准公教組織工會的限制條文,但所有促成這件事的動作,被解讀為:讓公教兩邊得利。
這兩天政府正在紀念蔣經國先生百年冥誕。蔣經國先生早年是左派的,是社會主義的信徒,即使在建設台灣的時期,其施政也頗多以社會主義思維為依歸,但為了有效統治--穩定壓過一切,他沒有在統治前期讓國家社會正常化,讓歐洲社會中的工會正常發展於台灣。
今天國內部份教育人員,或者由於蒙受太久的反左教育,平時鄙視勞工,仇視工會,現在又反過來誇大工會,甚至把工會和權益加以對立。對於這些人權文盲,我們只有一個建議:送到大學法學院進修。
我們不解:
難道公教人員的待遇要以持續剝奪基本人權作為代價?
難道外國的教授參加教師工會,和參與大學自主的事務不相衝突,也是特權?
校長協會不懂的事太多了,舉例而言:
1. 目前私校學校與幼稚園教師既不能參加國民年金,公保也無年金設計,沒有勞保年金,也沒有公教的月退,已成國內的年金孤兒,加上少子化後的招生困難,工作處境比許多民間企業還不如。校長協會要繼續剝奪其組織工會的基本人權?
2. 由於我國公務員沒有工會,完全不能派出具代表性的退撫基金監理委員,不但只能任由退撫基金浮沉,還眼睜睜讓考試院得以在一兩個月內通過退休法令的修正案,而該案完全不提政府如何處理自己管理基金上的失職。世上沒有一個受雇者是這麼被欺負的!
3. 在健保繳費中,一般人投保金額和勞保同步,約為薪資的五到七成,而公教人員含眷屬則以全薪的九成二來投保,費用高出一般受雇者兩到四成。這種『優待』只有公部門受雇者有。
4. 雖然公教人員率先享有年金,但自今年一月一日起,一般受雇者在勞保給付年金化以後,其給付額度之高、分攤費用之低、給付項目之多,已令公保根本不能相比。安分留在公保還叫作「福利」?
5. 勞工的留職育嬰津貼條文,上個月已在立院三讀通過,但公部門受雇者則因銓敘部的觀望而尚未立法受惠。這又是特別待遇。
6. 校園內在職教師百分之七十已無任何18%公保優存(公校百分之五十七,私校則全無)公務員也有五成以上不再有任何公保優存,現在他們擔心的是:盡了半輩子繳退撫基金的義務,也看不到退休制度的未來!事實上由於退撫基金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公教人員退休制度將會不斷變革,以求延後其崩潰,就算公務員永遠都不組織工會,難道政府對其改革幅度會比教師小?
我們也願對課稅及寒暑假問題再度表達清楚態度:
1. 國中小校長教師薪資課稅案,如果特定立委不杯葛,相信很快可以塵埃落定。任何團體或個人今後再有遲滯所得稅修法及其配套的實施者,都應被國人譴責。
2. 自民國九十二年以來,我們始終主張:如果政府答應在教師可正式實施休假制度、加班可計入補休、可不限在寒暑假休假等三個前提下,我們贊成寒暑假全體教師應到校。
過去政府不斷散播要在教師組工會後改變教師的勞動條件,好笑的是:教師的勞動條件本就一直在改變,尤其是儲備老師與新進教師。反而是前述這些久受執政者洗腦的部份教育人員,可以替政府保證甚麼?待遇五十年不變嗎?一方面貶抑勞動者的價值,一方面反抗國民人權正常化,反對向國際社會看齊;一再以充滿誘導式的問卷來迷惑基層與社會,已缺乏公信力。而董事長型萬年家長組織領導人也該告別台灣社會,才不會令人懷疑其階級立場和發言。
全教會建議校長協會,要譴責勞委會,應該一併譴責將開放公教組工會列入政見的馬總統,譴責通過兩項國際公約的立法院,也一併譴責要求教育部應將兩項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的法務部,或者斧底抽薪,譴責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聯合國!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羅德水092043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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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04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駁斥官員漠視勞動人權之謬論
捍衛教師組工會之基本人權
教育部仍堅決反對老師罷教,次長周燦德說,草案規定,「教師會不得為罷教及其他阻礙教學正常運作對抗之爭議行為」;此外,教師會幹部除了開會請公假,不能請會務假找人代課,否則按教育部估計,政府一學期就要編列4.3億元的代課預算。 (聯合報960503)
藍順德強調,教科書審查具有教育專業性,「並不是誰說要加入就能加入」,若同意開放勞工、人權代表加入,「以後可能各界都要推派代表參與」,因此不可能開放勞工代表加入審定委員會。(中央社960430)
上述這二段話分別是教育部次長周燦德對教師組工會,以及國立編譯館館長藍順德對教科書審議委員會加入勞權代表的看法。勞動節剛過,教育部大小官僚等不及向外界展示官員對勞動基本權的看法有多拙劣,當然也意味著這幾年來教育部推動人權教育的成果是如何「有目共睹」。
針對教育部對於勞動人權之漠視,勞動三法之曲解,全國教師會除了給予最嚴厲之譴責外,並提出嚴正聲明如下:
一、組織工會是所有受雇者的基本人權
台灣號稱民主國家,積極與國際接軌,但在修改工會法第四條,開放公教組工會時卻遲疑不前,勞委會聲明支持、教育部卻堅持反對,此種政府唱雙簧的現象,無疑是對積極推動勞動三權入憲的最大諷刺,本會也將以公文向行政院表達嚴正立場。
二、組織工會與福利待遇可並行不悖
在上一屆立委最後一會期工會法修法時,杜部長即以教師組工會,應取消月退等說詞恐嚇教師,當時即有許多勞動學者批評此謬論,沒想到經過二年,教育部周次長竟又發表一樣荒謬的論調。一般勞工有法定及團體協約下的待遇及保障,綜觀勞基法、勞保均為法律上之基本規定,而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及福利則有待工會,依團體協約法爭取及維護。教師組工會後其待遇、福利及退休仍有法定及教師聘約以為遵守,教育部的發言,完全曲解勞動三法。舉例來說,日本教師為公務員(本國憲法已解釋公教分途),一樣有工會,一樣有法定之待遇、退休制度。
三、罷教權是維護教育專業的防衛牆,可提高門檻,但不應取消。
有關教師組工會將行使罷教權從而將影響學生受教權的說法,是教育部反對教師工會擁有勞動三權的主要理由,事實上,勞動三權原本就是三位一體,不可任意切割,更何況依台灣現行工會實務與法制,合法之罷工根本屈指可數,官員不應動輒將爭議權妖魔化。
進一步言,爭議權更是維護教育專業的重要武器,例如,若主管機關訂定之政策違反專業,導致師生家長怨聲載道,在窮盡相關救濟途徑之後,爭議權之行使即是維護教育專業的最後武器,相信也會贏得社會認同並參與。準此,本會認為罷教權可提高門檻,但不應取消。
四、立院應儘速完成工會法修法
台灣的教師發起成立工會已是無可阻擋的潮流,目前已有高雄市教師會工會、南投縣教師工會、台北市教師工會及全國教師工會陸續完成籌組,本會再次呼籲,立院各黨團應呼應國際潮流,捍衛所有受雇者之基本人權,儘速完成工會法修法。如若本屆立委任期結束前,仍無具體進展,本會不排除就工會法第四條提出釋憲聲請。
五、勞動人權教育應納入學校課程
官員之所以敢於如次踐踏基本人權,根本原因正是由於勞動人權教育未曾落實所致,本會再次要求,將勞動人權、勞工運動史、社會主義思潮等納入中小學課程綱要,並且於教科書審議委員會應納入勞工與人權團體代表。
備註:96.03.22 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 工會法審查結果對照表
工會法第四條(委員會送協商條文)
勞工應依本法組織工會,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前項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工會法第二十六條
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與身體自由。
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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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教師工會新聞稿與說帖(091022)
2/06/2010 02:59:00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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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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