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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輔導與寒暑假學藝活動鐘點費400元-相關討論

引用自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基金會 討論區

http://forum.frontier.org.tw/hef/editpost.php?post_id=237&topic=49&forum=1

南投縣教師會辦理「與教育局長有約」座談會會議記錄

http://163.22.51.1/sfs2/school/board/board_show.php?b_id=1310&PHPSESSID=e542ccecfcff27bee6fea51f591fb7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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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育實施要點》第五條第一款:「高、國中三年級得利用課外時間在校實施課業輔導,每週以不超過五天,每天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但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卅分。」

按:如果每週超過五天,或有任何一天超過一小時,或任何一天在下午五點半之後才放學,就是違反教育部規定了。

2.《臺北縣縣立完全中學暨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五條「收費及支用原則」:收費標準計算公式:鐘點費 (450元) *節數 / 0.8 / 35=每名學生應繳費用。

按:桃園縣有無類似收費標準?如果有,而且超過那標準,便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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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訴求:國中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應徵詢教師及學生參加意願,教師鐘點費並應調至四佰元以上

說明:1.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並非學校正式課程,學校辦理此類活動本應徵詢教師及學生參加意願。

2.縣府訂定的「南投縣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中教師鐘點費竟然只有360元,比其他縣市低(高雄縣、高雄市皆為400元),莫非本縣師資比較差,不值得領400元以上?

3.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平日上課期間教師鐘點費已是360元,上班時間之外的加班鐘點費豈能相同?以廉價報償並強要教師參加豈是合理作為?

回應:1.將行文調查各縣市國中教師鐘點費支領數額。

2.行文提醒學校開辦相關課程時應商請學校教師並尊重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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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www.tccta.org.tw/xoops/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48

發函再次建請縣府提高本縣縣立國中及高中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
發表人 金蘭 於 2008/3/13 12:07:27 (515 人讀取)

臺中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本會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中縣教師字第097003012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一、臺中縣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教中(二)字第九○五○○一八一號書函
   三、國中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彙整表

主旨:再次建請 貴府提高本縣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如說明段,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會曾於94年5月5日,94年10月19日,96年8月30日分別以中縣教師字第0940050137號,第0940100251號,第0960080196號,發函建請。

二、目前本縣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分別為三六○元及四○○元整。

三、經查全國各縣市國民中學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超過三六○元有13個縣市,超過全國縣市總數的一半,目前本縣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在各縣市的排名中實屬偏低。

四、按「下班時間(學校放學後)及寒暑假期間以每節不超過四百元為原則。」,為本縣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第十點第一項第四款後段所明訂(如附件一)。

五、又按「台灣省高級中學課業輔導鐘點費自八十九年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調整為每節五五○元整」,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教中(二)字第九○五○○一八一號書函所明訂(如附件二)。

六、綜上,目前本縣高級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並不符合教育部之規定,而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竟比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教師鐘點費少,實有違一般之邏輯論理及經驗法則,造成縣立高中、國中課後輔導授課教師心理不平衡現象,亦影響學校課後輔導業務之推展。

七、因此,再次建請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教中(二)字第九○五○○一八一號書函,提高本縣高級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為每節五五○元整,以符同工同酬。另依400(國小課後鐘點費)÷260(正課鐘點費)=1.53 ;或 550(國立高中課後鐘點費)÷400(正課鐘點費)=1.37,或公務人員及勞動基準法,請領加班費之相關規定,提高本縣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鐘點費為四九○元整(360×1.37),以符一般之邏輯論理及經驗法則。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臺中縣立各高級中學、臺中縣立各國民中學、臺中縣立各高級中學教師會、臺中縣立各國民中學教師會、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楊振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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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臺中縣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
(臺中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府教社字第0930026642號函)

一、本規定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原則如下:
(一)學校得依學生、家長需要,融合社區力量審慎規劃辦理。
(二)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三)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並不得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四)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不得違反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有關規定。

三、實施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放學後至下午六時。
(二)週休二日之週六、日及寒暑假,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四、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並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ㄧ)學校主辦,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
(二)學校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學校辦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且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五、活動內容:
(一)生活照顧輔助。
(二)家庭作業指導。
(三)團康藝能活動。
(四)體能活動。
(五)參觀訪問活動。
各校得依本身條件及實際需要依前項規定作綜合性課程規劃,並應力求課程之多元、活潑原則及精緻化。

六、參加本活動限經家長同意之在校生(含附設幼稚園學童)。如活動規劃無交通服務者,應以家長同意並負責接回之在校生為限。

七、本活動應以同年級或同年段編班,每班學生以二十人為原則,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但必要時得採混合編班大班制。

八、 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就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者。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習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及報備核准辦理之三百六十小時專業課程訓練結訓者。
前項第五款所稱專業課程應包括:兒童心理、班級經營、美勞教學、團康藝能、國小課程概述、教案計畫及生活禮儀常識等符合教育部規劃之相關學程。
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
本服務針對特殊或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殊教師或專業人員為之。
偏遠、原住民或特殊地區提供本服務人員遴聘有困難者,得報經本府核准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九、學校辦理本服務以開班教室,運用校內各項設備、設施為主,並以校園內為活動範圍;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備或設施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並報經本府主管機關核准。

十、經費收支如下:
(一)本服務節數每節四十分鐘,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活動費用,悉由參加之學生家長負擔。
(二)採行開放民間辦理之教室使用管理費收入或學校主辦之學生活動收費,均由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設置專帳,依會計程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除支付教師鐘點費、水電、清潔等相關行政費用外,並可用以充實教學設備。所收費用,原則上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以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所收費用不足時,教師鐘點費為優先支用。
(三)參加課後照顧活動之學生收費,每生每小時以新臺幣二十元為原則,由學校及家長會合意 依市場機能自由商訂之。學校並得參考下列計算方式訂定收費標準:
1、學校上班時間:(二六○元×照顧節數÷○.七÷學生數)
2、學校下班時間或寒暑假:(四○○元×照顧節數÷○.七÷學生數)
3、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學校下班時間實施:(二六○元×照顧節數÷○.七÷學生數)+(四○○元×照顧節數÷○.七÷學生數)
學校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核定收費標準(每小時二十元)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府核定後行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或情況特殊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情況特殊學生,由學校報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
辦理本服務時,其師生比高於二十五比一者,學校或受委託辦理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自行吸納前項減免之費用。
前項免費或減免學生應繳費用,得由本府視需要籌措經費補助之。
(四)教師鐘點費︰上班時間(學校放學前)最低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為原則,惟該教師應授滿本職內授課時數所超出之節數(指學校安排該師每週課表內授課時數)始得領該鐘點費;下班時間(學校放學後)及寒暑假期間以每節不超過新臺幣四百元為原則。上下班期間均參加之教師,其應付予之鐘點費為前兩項費用之和。
(五)凡因故或放假日未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之時數,得於次月繳費時扣減應收費用。
(六)開放民間辦理之每間教室使用管理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為收費上限(夜間得酌收電費),並得於訂約 時收取每月教室使用管理費總額二倍之保證金。

十一、獎勵及其他:
(一)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等學生參加比率列為各校辦理本服務評鑑種要指標之一;績效良好者,併入校務評鑑重要參考。
(二)學校辦理本課後照顧服務活動,應將開辦計畫書函報本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十二、本規定經奉 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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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高中課輔鐘點費調整為每節550元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教中(二)字第九○五○○一八一號書函】

●主旨:台灣省高級中學課業輔導鐘點費自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調整為每節五五○元整,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課業輔導應在每天正課以後所排授之第八節課程,方可核支鐘點費每節五五○元,如非於正課以後所排之第八節課程,仍應比照一般正課鐘點費核支每節四○○元整。

二、課業輔導費徵收標準調整,於九十學年度併學雜費徵收標準公布實施,至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課業輔導費徵收標準,請各校依照本室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八九教中(二)字第八九五一七五八四號函規定,比照第一學期徵收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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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彙整表

序號/縣市別/課後輔導教師鐘點費/寒暑假學藝活動教師鐘點費/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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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台北市/550/550
 2/台北縣/450/450
 3/桃園縣/400/400
 4/新竹市/400/400
 5/新竹縣/360/400
 6/苗栗縣/360/360
 7/台中市/400/400
 8/彰化縣/360/360
 9/南投縣/360/360
 10/雲林縣/360/360
 11/嘉義市/360/500
 12/嘉義縣/500/500
 13/台南縣/360/360
 14/台南市/360/360-500不等/未列辦法
 15/高雄縣/400/400
 16/高雄市/550/550
 17/屏東縣/360/360
 18/基隆市/450/450
 19/宜蘭縣/360/360
 20/花蓮縣/450/450
 21/台東縣/360/500
 22/連江縣/400/400
 23/金門縣/由教育部補助/由教育部補助
 24/澎湖縣/由教育部補助/由教育部補助
 25/台中縣/36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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