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教師育嬰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申請事宜

引用自
http://163.27.129.1/ann/show.php?mytid=2481

雲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09812022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重申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申請事宜,請確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各機關不得拒絕。同辦法第6條第1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二、復查教育部86年8月5日台(86)人(二)字第86085330號函:「…二、聘任人員(指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除…另有規定外,餘均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四、省(市)教育廳(局)得本於權責訂定所屬人員留職停薪規定。」再查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86年8月18日(86)教人字第88320號函略以,「縣(市)政府得本於權責訂定所屬人員留職停薪規定。」另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3月19日教中人字第0970503471號書函規定以:「為因應學校教學需要及維護學生受教權之考量,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該室97年9月22日教中人字第0970514227號書函補充規定略以:「子女滿三足歲之學期及娩假期滿後接續申請之育嬰留職停薪不在此限。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須於一個月前提出,俾預留作業時

間供學校遴聘代理、代課教師。」

三、綜上,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案件申請,得不以學期為單位,當事人須於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各校依校務運作及教學需要並配合相關規定,就個案具體事實秉權責認定核轉本府;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育嬰回職復薪案件除子女滿三足歲外,仍須配合學期辦理。

  • Digg
  • Del.icio.us
  • StumbleUpon
  • Reddit
  • RSS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