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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乃公共財 德國大學免學費【全教總第544期電子報】

 http://goo.gl/4Le457

全教總外事部 綜合整理
 103.11.12

未來,如果無法負擔大學學費,或者不想背負數萬至數十萬元的學貸,也許到德國唸大學是個好選項。繼挪威、阿根廷、盧森堡之後,德國由今年十月開始,全國高等教育完全免費。此一政策甚至惠及在德國唸大學的外籍學生。

德國的免學費政策,起源於該國人民相信教育是公共財(a public good),也是基本人權。但全面免學費的措施,其實得來不易。

1999 年,包括學生工會、產業工會、政黨等的二百個團體,共同宣佈成立「反學費聯盟」,投入免學費運動。全德國的學生們,開始上街抗議西德收取學費的七個州。漢堡市的學生發起罷繳學費活動,而黑森邦的學生們則發起佔領大學行動。

這些來自基層的活動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各州開始陸續取消學費措施。 

2008 年,在德國最保守的巴發利亞州,數百位學生展開各種抗議行動,包括激烈的佔領活動、在學校與選舉中進行論述,以及進行更大的區域性活動。

到了 2013 年,學生人數上升至數千人。輿論的支持,讓他們成功提出了135 萬位(佔該州人口的 15%)合格選民簽署的「高等教育公投」請願書。

數日後,該州總理態度一百八十度轉變,主動取消學費政策。
德國官員說:「我們取消學費措施,因為我們不想讓高等教育取決於學生父母的財富。」一位議員說:「政治的核心任務,就是要讓德國的青年學子們都能享有高規格的學習生涯。」

【國際暸望】《教育政策》教育乃公共財 德國大學免學費
《民間共同發起運動》

《學生翻轉政策》註: 公共財 (Public goods) 是一種集體消費財,表示一旦這種財貨被提供,任何人都可以均等的享有。公共財具有「非敵對性」(non-rivalness),表示這個財貨不能被個別消費者所獨享,公共財同時也具有「不可排他性」
(non-exclusiveness),表示該財貨一旦被提供,就可以由多人同時消費。

了解更多

http://thinkprogress.org/education/2014/10/01/3574551/germany-free-college-tuition/

http://theconversation.com/how-germany-managed-to-abolish-university-tuition-fees-32529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1133122

http://www.theguardian.com/commentisfree/2014/oct/07/germany-scrapping-tuition-fees-eng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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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共化,捍衛校園學權與勞權【全教總第541期電子報】

發報日期:103年11月10日星期一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文宣部 

【秋鬥教育線】                        
發稿日期:2014119

教育公共化,捍衛校園學權與勞權
  我們是敏感於時代動盪的學生,我們是勞動處境惡劣的教育工作者,我們是面臨貧窮化的青年:我們拒絕教育淪為營利的商品,拒絕以惡性競爭擠壓弱勢者的教育機會!我們要求教育的公共化,向資本家課徵資本利得、以擴大教育公共資源的挹注!我們要求學權與勞權的落實,我們要有尊嚴的勞動教育,讓我們真正知曉何謂勞動、何謂創造,而不是盲從自貶的「奴工教育」!
  2014年秋鬥提出「左翼連結、人民轉運」口號,以捷運為集結,三十多個學生團體、全教總、高教工會、黑島青等青年社運組織共同組成教育大隊。今年教育大隊從教育部出發,組成「教育拍賣部」,一路遊行至新光三越前廣場,舉行教育拍賣大會,並提出反對教育商品化、教育公共化、保障師生權益三點主要訴求。拍賣大會後,教育大隊進入捷運,與勞工大隊、土地大隊鬥陣相挺。
  教育的商品化在台灣早已相當普遍:學生被當作消費者對待,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底下,想要取得在社會謀生的基本文憑,就必須負擔持續調漲的高昂學費、以及日益增加的各式雜費支出。面臨青年貧窮化的處境,「並非人人都要讀大學」的說法其實是天大的欺瞞:產業升級停滯、勞資關係不對等,滿街博碩士生都被賤價的使用,沒有大學文憑要謀職談何容易?這商品化的過程於是形同「強制消費」,你要不買也不行。此時,學生貸款僅僅是對問題的延後,甚至是掩飾,學生的負擔從未有所減輕。教育的商品化導致學習如同軍備競賽,弱肉強食、「能消費者生存」;公共性的消解則加劇了城鄉差距、產業發展不均、以及資源分配的不義,扼殺了社會的健全發展。而立法院持續審議的自由經濟示範區裡的教育計畫,更企圖將台灣高等教育進一步的私有化、去管制化、階層化,以「國際合作」之名,行圖利跨國學店之實,飲鴆止渴。
  我們認為教育必須要公共化,教育的資源與成果應為整體社會所共有;教育不該以營利為驅動,而犧牲教育應有的公共性與創造性。綜觀近二十年來教育政策發展,只見教育部不斷將責任「外包」,轉變為教育的評鑑者、販賣者,美其名「大學自主營運」,實為卸責放任。在大學退場的呼聲中,最沒資源的私立技職學校首當其衝,接連面臨裁撤命運,教育部放任師生自生自滅,辦學不力的校方卻仍保有學校的土地利益;在幼托整合的修法中,業者為節約成本,讓教師與幼保員在差勁的勞動條件下惡性競爭、勞勞相逼,「自由化、市場化」的結果是教學品質的劣化,得利的永遠不是勞動者與學生。唯有讓教育回到「公共之事」而非「私人之業」,挹注公共資源、從根本上降低「師生比」,改善教育工作者的勞動環境,才有可能改善整體的教育品質;讓教育以學生為本位,為整體社會而服務,才有可能走出資本的營利思維,讓教育真正回歸社會所用。
  緣此,我們首先必須踩穩自己的立場;作為學生與教育工作者,我們必須站在一起爭取師生的權益,捍衛我們的學權與勞權。學權方面,隨著教育部預算的縮編和大學法人化的推動,學校必須自籌經費以維持運作,為了「開源節流」,一面出賣各種校園空間以換取財源,一面調漲學生的各種校內用度,變相增加學生的教育成本。勞權方面,學生的校內勞動淪為廉價的勞動力,且不被承認為雇傭關係,無法得到勞動法令的保障;大學與高中小學教師,同工不同酬、鐘點費過低、聘僱彈性化等等血汗勞動,也未被重視。我們認為,所有的改變皆來自於生活領域中,對權力的檢視與抵抗,種種具體切身的壓迫是有苦難言的困境,也能是觸底反彈的契機。
我們的訴求 
反對教育商品化:
◎反高學費,課徵資本利得以擴大教育經費。
◎反高教自經區,拒絕假國際化,真圖利放任!
要求教育公共化:
◎ 挹注公共資源,幼托整合公共化:增設公立幼兒園、降低班級人數、全面改善幼教工作者待遇及工作條件,確保幼教品質。
◎ 改善生師比,捍衛教師勞動權:加強私校董事會的公共監管,逐年改善大學生師比標準以因應少子化趨勢,而非一昧裁撤學校、裁減教師!
保障師生權益:
◎ 落實校園民主,拒絕發展謊言,學生進入校園決策!
◎ 兼任教師公私立鐘點費不脫鉤,高國中小學導師費一致,同工同酬。
◎ 正視兼任助理、實習生為勞動者,確認僱傭關係,落實勞動保障。

參與團體 
反教育商品化聯盟、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中山放狗社、中興黑森林、文大野青社、世新大學青年陣線、北大翻牆社、北醫義鬥社、北藝大北異‧吭聲工作室、台大大陸社、台大大學新聞社、台大工會、民主鬥陣、交大敵霸閣、成大零貳社、竹大青年覺醒、東吳跳馬社、東吳難容社、東海人間工作坊、東海台灣文化研究社、政大研究生協會、政大勞動權益促進會、政大種子社、校園民主行動本部、高師學潮、動漫向上推廣協會、淡江五虎崗社、清大基進筆記、陽明有意思社、臺左維新、輔大黑水溝社、銘傳思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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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第三學期將成變相加課【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電子報第107期】

教育部第三學期將成變相加課!!!

◎ 訂閱網址:http://www.peiu.org.tw ◎ 發報時間:2014-11-09

《新聞稿》第三學期將成變相加課 全教總痛批教育部!


20141110全教總新聞稿
【媒體相關報導】:123456

第三學期將成變相加課 全教總痛批教育部 天馬行空 不可理喻!

在毫無事先討論之前,教育部日前拋出「中小學第三學期」制,教育部此一構想是以「十二年國教五年精進計畫」做包裝,但名為「精進」的計畫,卻掩飾不了教育部毫無章法、完全沒有專業的施政模式。
針對教育部此一荒腔走板的決策,全教總予以嚴厲譴責,基於以下理由,全教總堅決反對「中小學第三學期」制。

照片來源:蘋果日報

一、黑箱決策,淪為變相加課
各國中小學常見之學期制主要有「二學期制」、「三學期制」,例如,亞洲的台、韓、中實施「二學期制」,日本則為「三學期制」,學期制是各國國情、氣候等綜合因素形成的制度,並無孰優孰劣的問題,教育部要改變學期制,涉及課程調整與校園作息,甚至影響家庭生活安排,實在難以想像,這等重大事項,竟然由教育部官員片面公布。全教總認為要改變必須經過嚴謹聽證程序,並配合總體課程之調整,否則勢必淪為變相加課。
二、台灣中小學學習總時數名列世界前茅
教育部的變相加課,迎合了部分課上越多越好的家長期待,殊不知,即便依照九年一貫課程的低標,台灣中小學的學生學習總時數都已經名列世界前茅,在部分縣市長競相加課下,學童壓力更是有增無減。全教總堅決反對藉試辦三學期制之名,行變相加課之實。


照片來源:ET TODAY

三、任意加課違反兒童最佳利益
課程絕非上越多越好,為維護兒童最適利益,《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通過)明訂:「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否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關所主持,均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全教總要求教育部立刻收回錯誤決策,維護「兒童的最佳利益」。
台灣的教育政策之所以失去人民信任,很大原因就是因為主管機關莫名其妙的決策,本案凸顯教育官員不食人間煙火已經到了不可思議的地步,全教總要求教育部向全國師生家長道歉,並立刻停止錯誤決策。
【媒體相關報導】: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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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善待孩子的第一位老師 全教總要求保障私幼教保人員薪資,工作時數應優於勞基法規定【全教總第539期電子報】【全教總第540期電子報】

發報日期:103年11月4日星期二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文宣部 

請善待孩子的第一位老師
全教總要求保障私幼教保人員薪資,工作時數應優於勞基法規定
    幼照法修法爭議延燒,私幼教師的待遇及工作條件始終未被關注,在私立幼兒園都目前還有教師及教保員每個月領不到22K身為孩子人生的第一位老師,幼教工作者值得更好的對待。
    在私立幼兒園工作有多辛苦?業者如何巧立名目違法減薪?業者不給任何加班費或補休,如何要求教師及教保員超時工作?
    為讓社會了解私幼教保員的工作處境,全教總特別邀請兩位曾在私幼擔任教保員的工作者現身說法。
    在工作時數上,跟車的老師早上6點上班,忙到晚上7點才下班,老闆說:「中午照顧幼兒午睡你們可以休息」,殊不知,幼教師、教保員中午哄完幼兒睡覺後要寫聯絡簿、要照顧生病或尿床的孩子,該如何休息?聖誕節、萬聖節、元宵節、過年、畢業典禮、開學典禮、營火晚會、夜宿…大大小小的活動。都需要老師提前幾天在校佈置到深夜或利用假日出席。這些都不算加班,也沒有補休及加班費。在其他行業工作,生病可以請假,但在私幼,沒有找到代理老師進班,就算發高燒打點滴也要上班。這不該是一個成熟社會對待孩子人生第一個老師的方式!
    在薪資部份,一位合格幼教師在中南部每個月連22K都不到,遑論沒有教師證的教保員。薪資單上應領的金額扣除勞健保、福利互助金、制服費、伙食費後才是實領的金額,若有幼兒轉學、得罪家長、教室有灰塵、中午睡覺等違反園內內規項目,還要再扣錢,最離譜的是,有私幼老師表示管理階層用手指沿著窗溝摸過,有一點點灰塵就要扣錢,而上班沒塗口紅、沒穿裙子也常是被扣錢的項目,七折八扣下來,一位每天工12時,且中午不能休息的私幼教師,竟然領不到20K
     教育部雖要求接受補助的園所人事成本須達一定支出比例,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私幼只要把親戚朋友都放到學校當人頭戶即可在人事成本上灌水,達到教育部要求。
    私幼業者口口聲聲說教學經驗比證照重要,全面否定證照的價值,要求未具證照教師即可教大班,但在薪資及工作條件上卻屢屢苛扣,其真正目的是想繼續以低薪壓榨教保員,若肯定教保員的教學經驗則應在薪資上給予更高的待遇才是,我們歡迎私幼業者出示薪資單自清。
    全教總呼籲社會大眾一同關注私幼幼教師及教保員低薪及工作條件不佳的問題,希望家長選擇幼兒園時,能將教保員及教師的待遇納入選擇條件之一,共同抵制不良私幼,因為對員工黑心的園所同樣無法提供優質教保服務。

   全教總並要求教育部提出更有效的審核私幼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的措施,且勞動部立即啟動專案勞動檢查,改善私幼教師薪資及工作條件。 

發報日期:103年11月6日星期四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文宣部


       本會幼教委員會於114日召開記者會,由秘書長兼幼教主委劉欽旭及副主委顏嘉辰陪同兩位在私立幼兒園服務的教保員共同出面揭露在部份私立幼兒園工作的低薪及惡劣的勞動環境。本次記者會主要訴求有以下幾項:

一、 幼教修法議題應導正回到改善整體幼教工作環境上,而非教保員及教師證照之爭。
二、 私幼聘不到幼教師乃因低薪工作條件差,而非幼教師不足或不應聘。
三、 要求勞動部全面啟動專案勞動檢查,對不當減薪及未依勞基法辦理加班費、補休的私幼開罰。
四、 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有效改善私幼教師、教保員薪資的方案。
五、 求私幼業者自清,提出薪資單證明自己是善待教師、教保員的好雇主。
六、 提醒社會大眾及家長選擇幼兒園時將教師及教保員的薪資及工作條件納入考量,苛扣老師的園所亦用相同作法對待幼兒,請慎思。

     
記者會引起全國媒體關注,各大報紙及電視台都前來採訪,在這22K被視為低薪底限的時代,竟有幼教師每天上班12小時連20K都領不到。這不是一個成熟社會對待孩子第一位老師的方式,全教總將持續關注此議題。也呼籲尚未加入本會的幼教師、教保員向本會之地方工作申請入會,實際用行動及會費支持真正為幼教師、教保員發聲的全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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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必須保持行政中立,不可以站台助選嗎?【2014/11/03教育桃源電子報】-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非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會員問診室】老師必須保持行政中立,不可以站台助選嗎?
文/邱儷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文宣部主任)

簡單的說,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非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最近選舉將至,學校裡的教師集會,人事或校長會說:「要保持行政中立。」到底身為老師,可不可以幫忙站台、可不可以幫忙助選?以下為銓敘部的解釋,讓老師免於茫然並一目了然。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中華民國98年12月修正銓敍部編製http://www.mocs.gov.tw/)

Q9、中立法何以將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列為準用對象?
答:依司法院釋字第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因此,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行為義務本即受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之規範,復以其兼任行政職務,亦掌有行政權限或行政資源,為避免有不當動用之可能,爰於中立法第17 條第1 款明定其為準用對象。

Q10、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是否為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答:不是。以教師係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並享有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等自由,且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教師與公務人員已分途管理,而教師之權利義務亦於教師法中加以規範,故如要求其行政中立,宜因其職務特性,於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加以明定。

Q33、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抑或有無請假,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有哪些?
答: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僅限於「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從事之特定高度政治性活動或行為,其範圍如下: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Q44、公務人員違反中立法規定時,應如何處罰?
答:依中立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中立法之規定時,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所以,銓敘部也說明的很清楚,教師分兩部份:兼行政職的教師,為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未兼行政職的教師,就不適用行政中立法。若要要求未兼行政職教師行政中立,必須從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再加以明定。而兼任行政職的教師,無論是否上班或有無請假,均不得從事Q33上述七點之政治活動或行為,若違反了相關規定,則按情節輕重將遭受到如Q44所陳訴的懲戒或懲處喔!

所以如果有人問:「老師可以站台助選嗎?」這得要先問問:「老師,你有兼行政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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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電子報第 105 期 : 行政院核復教育部同意超時授課鐘點費按週核發

 行政院核復教育部同意超時授課鐘點費按週核發

 
行政院核復教育部同意超時授課鐘點費按週核發

超時授課鐘點費發放方式困擾學校多時,在本會與全教總努力下,行政院業已同意按週核發。

教育部於101年3月23日函釋回復彰化縣政府詢問中小學專任教師超時鐘點費支給疑義,與94年6月24日會議意旨不符之超時鐘點費發給規定自文到日起停止適用。同年5月21日又函釋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與當週實際授課情形無涉。
雖然教育部已作如上解釋,但各主管機關與學校端仍不時發生核發方式爭議。這段時間全教總積極與教育部溝通,表述超時授課的樣態與合理的鐘點費發放方式,獲林淑真次長與人事處張秋元處長支持,在全教總強力建議下,教育部將本案呈行政院核決並積極協助爭取。
10月20日行政院核復同意教育部的主張:
1、支給規定:整學期超時授課,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
2、支給基準:比照「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

本案以行政院機關之高度作了一致性裁定,並以副本知會審計部及主計總處,學校端之爭擾應可不必再因主管機關不同,而有不同的發放標準。
附註:

(1)94年6月24日教育部召開會議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結論:國中及高中職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2)部分主管機關對發放方式仍有不同意見,98年當時的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又以書函發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規範未有實際超時授課之事實,不得支給超時授課鐘點費,衍生爭議,造成學校的擾動。教育部應全教會訴求,100年4月18日召開會議研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相關事宜,決議:回歸94年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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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第535期電子報】【新聞稿】抗議課綱偷渡觀課,全教總批評教育部迎合民粹,犧牲教育專業與國教品質

發報日期:103年10月29日星期三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政策部 


(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41029

抗議課綱偷渡觀課,全教總批評教育部迎合民粹,犧牲教育專業與國教品質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預定107學年度實施,無視全教總代表強烈抗議,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1027日審議「總綱」時,通過「校長暨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等文字。
     校長、教師是否應辦理觀課?如何觀課?教育行政應如何支援?教師權利義務該如何釐清?並非不能討論,惟顧名思義,課程綱要主要在規範12年國教之課程目標與課程架構,無限上綱納入所有官方思維,只會使「總綱」成為傷害教育法治、教師專業與國教品質的四不像怪獸。
     全教總以為,「觀課」畢竟是「教師專業發展」範疇,就教育法制而言,應為教師法規範事項,至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則為法規命令,目的在於「規範各領域之學習內涵、後續教科書審定之依據,以及規劃如何由各學習領域之學習以促進課程目的之達成。」(教育10349日臺教師()字第1030046844號函)
     亦即,「總綱」之內容應符合法律授權之規範,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均屬無效,教育部強行在「總綱」中加入校長、教師觀課文字,業已逾越法律授權,顯有紊亂教育法治之虞。
     事實上,近年來,包括教師組織、各領域社群、各級學校教師,早已自發啟動翻轉教室、開放觀課,能獲得教師迴響的關鍵在於教師的自覺與認同,教育部此種由上而下、無視教育法治、缺乏配套措施的強制規定,如何可能獲得教師共鳴?
     全教總必須再次提醒,在形式主義掛帥下,已然荒腔走板的12年國教,還會更加步履蹣跚、前途多舛,在「總綱」裡強制教師觀課,或許迎合了民粹,卻無法因此轉移12年國教配套措施不足的事實,教育部必須為其傷害教育專業負起完全責任,全教總要求教育部做出明確回應,否則不排除發動後續抗爭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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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第927期會員快訊】總綱不應列入公開授課條文之攻防報告。敬請密切注意!

發報日期:103年10月23日星期四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專業發展中心


十萬火急!敬請轉知學校教師會或是同仁,謝謝您。
 
   總綱不應列入公開授課條文之攻防報告。敬請密切注意!
   
    教育部十二年國教課程審議會日前因本土語言及高中國文、數學等科目學分數爭議,爭執已久,卻突然於103年 10月 5日大會發動決議程序,一直開會至晚上十點半,這其中也強行表決通過了以下文字:          一、『校長暨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進行專業回饋。』
二、『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教學相關活動』
 
對於這件事,本會過去透過以下方式多次表達反對:
一、本會派出委員直接在各分組委員會強力反對,也在體育等分組成功擋下,可是到由部長主持的課程審議會第1 次大會卻因為人數寡不敵眾而通過。其中的文字雖已由本會努力遊說修改文字,將其影響降低,但就是因為本會代表委員數只佔全體 45人 的 4人,加以社會氛圍不利公開論述,教育部發動表決,確實擋不下來,無法將該條文刪除。
二、本會早已同步行文教育部表達在課綱放這個文字不符合課綱法制,要求刪除相關文字,教育部也表達認同,但教育部回覆因為課綱討論是委員會制度,所以僅轉知各委員了解本會立場。也就是教育部明知不符合法治體例,但是就是不阻止。 
           
本會對於公開授課之立場如下:
一、堅決反對在課綱中納入這些應該另以法令或團約訂定之事,反對教育部在課綱中夾帶非關課綱之內容。
二、堅持教師專業發展的目標,不強迫教師的原則,反對樣板制式化,全面強迫將造成學校的災難,造成校園困擾,公開授課的目的、方式以及結果的運用,均不明確,反而影響目前採志願性多元的教師專業發展的進行。
 
確認課綱文字的決戰時間點:十月二十七日的教育部課程審議會第2次審議大會。在此之前本會仍將努力當面告知部、次長不宜在課綱中夾帶公開授課,甚至不排除二十七日發動 抗爭,敬請密切注意。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張旭政敬啟1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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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第923期會員快訊】【新聞稿】教授控訴校園白色恐怖,全教總要求教育部調查檢討

【新聞稿】發稿日期:1031016



教授控訴校園白色恐怖,全教總要求教育部調查檢討
    最近,少子化、大學減量、教授高齡化,成為各界關注的高教議題,然而,這些恐怕都不及大學幫派化、學閥化來得可怕,台灣高等教育真正的危機是:學閥以大學自治為遮羞布,視法治如糞土,利用黑箱作業踐踏學術自由與教師專業,更以白色恐怖打壓異己教師。
    為了捍衛學術自由與教師尊嚴,國立東華大學三位教授(電機系教授鄭献勳、音樂系教授程緯華諮商與臨床心理系教授王純娟)聯合控訴東華大學前後任校長(黃文樞、吳茂昆),黑箱治校,操控教師聘任、升等、評鑑程序,並以白色恐怖打壓異己。
    學閥如何黑箱治校?
校長違反民主原則,掌控法定機關,學校重要委員會組成,當然委員幾佔半數,其餘雖由基層教師選出,但都是間接選舉,再搭以「全額連記法」投票(操控者可以透過全額配票取得所有席次),目的是為了選出便於操控的小學閥。
即便小到系主任選舉,在系主任續任時,也沒有舉行公開投票,僅院長個別私下徵詢系上教師,究竟諮詢了誰?教師是贊成或反對?也無從得知,連小學生的班級幹部選舉都不如,此外,更引人物議的是,東華徵聘教師的作法:不但在學期中聘用,徵人公告僅七天即刪除,最後,合格者果然只有一人,這樣的黑箱治校,禁得起檢驗嗎?教育部可以視而不見嗎?
如何操控教師升等、評鑑程序?
 東華大學早期是由校長直接擔任校教評會主席,專罩送厚禮的自家人(詳見附件1),被勒令下架後,現在變成是校長隱身在看似「保密」的審查程序裡(把黑手直接伸進外審委員之選任),毫無法定職權的校長變成是在整個程序中唯一知道外審委員名單的人
 對於膽敢提訴訟的老師,縱使勝訴又如何?毫無法治觀念的學閥老神在在:你還不是要回到校內重審?我就是把你「壓落底」,再不聽話,就送「學術自由與職業倫理委員」議處。至於教師評鑑,更成為校方打壓異己教師的手段,手法是:臨時修改規定、恣意逾越法規、私加評鑑條件、實施差別待遇,使老師疲於奔命,不能安心教學。
如何白色恐怖打壓異己教師?
東華兩任校長不僅獨裁專斷,且放任校園公共工程弊案叢出,虧空校務基金,漠視學生受教權,專注以威脅利誘豢養小學閥,讓他們在自己的勢力範圍內作威作福,誅殺異己。在諮臨系王純娟教授提出行政訴訟後,校園散佈著「王純娟就是升等不成而挾怨報復」之耳語。音樂系程緯華教授秉持專業,對黃文樞在新建藝術大樓任意刪減工程提出異議,當日即遭黃文樞校長以莫須有的罪名將他免除系主任職務,踐踏教師專業尊嚴,莫此為甚。
教育部不能坐視學閥黑箱治校
    東華大學出現的問題,其實只是台灣高等教育冰山之一角,大學自治不能成為學閥黑箱治校、打壓異己的工具,為挽救台灣高教,全教總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一、教育部應組成專案調查小組,調查黃文樞任內所有升等案(與提出申請重審案),以及現任校長黃文樞、現任校長吳茂昆之治校,有無懲處違法、製造白色恐怖情事?
    二、教育部應通盤檢討現行大學教師評鑑,徹底改變重研究、輕教學,甚至使教師疲於奔忙的評鑑制度,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三、教育部應檢討升等外審委員參考名單之選任制度,以及以升等作為教師續聘與否之唯一規定,勿使學閥有上下其手的操控空間。

新聞聯絡人:全教總理事長 張旭政 
                        全教總 文宣部主任 羅德水

附件1
國立東華大學前主任秘書蔡裕源之升等教授案,以涉抄學生碩士論文作為升等代表著作,且於升等審查期間致贈厚禮予系教評會、院教評會之委員,國立東華大學學術自由與職業倫理委員會依調查結果作成決議:「蔡師申請升等教授案之系、院審議期間,送禮予系、院教評會委員之行為已足以影響該升等案系、院階段之公正性、客觀性以及原決議之有效性,」然而,蔡裕源在前校長黃文樞的全力護航下,仍通過升成教授。(臺教高()字第1030014151號函)


發言稿:
音樂系教授程緯華(德國慕尼黑大學博士)
三年前我擔任音樂系系主任,對於學校任意刪減工程一直提出異議。即將暑假時校長突然說,學生和家長檢舉我經費有問題,當天下午立刻免除我系主任的職務,奇怪的是,免職函上卻沒有任何理由、事實、法令依據。我請校長出面說明,校長拒絕回應,卻對外說,學生和家長檢舉我貪污、偽造文書,為了避免家長到媒體爆料所以必須立刻把我免職。但是經過訴訟程序,已經確認既沒有學生檢舉信,也沒有家長檢舉信,遑論貪污、偽造文書也就是說,完全是校長虛構情節、捏造事實陷害部屬!而令人匪夷所思的事,藝術學院蓋了四年到現在還無法完工!
程緯華夫人
今天我是以受害者的家屬表達我沉痛的心情。五年前先生擔任音樂系系主任,滿懷理想與熱情,希望帶領系邁向卓越,也希望把系營造成為一個家。不料,自從他對校長刪減新興工程表達異議後,學校開始集結各種力量對他打壓、抹黑,…最後,校長不但以莫須有的罪名免除他的職務,還虛構情節、捏造事實,破壞他的名譽!在整個過程中,我非常恐懼,經常難以入眠。他爭取的是音樂系的利益,但是沒有人敢為他挺身而出。英雄偉大,但也寂寞。我說:「你可不可以不要當英雄?」他說:「我不是英雄,只是做該做的事。」今天,我們挺身而出,不是想當英雄,只是做該做的事。
電機系教授鄭献勳(美國德州大學奧斯丁分校博士)
本人於民國1002月申請升等正教授,外審委員竟然一字不漏地將另案的評審意見直接複製貼上,作為審查我的評審意見,本校電機系教評會竟也據以接受這樣的意見,而否決本人的升等申請,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立東華大學敗訴確定,並應依判決之法律見解重為處分。然而重審本案時,校長吳茂昆卻縱容系教評會,再次惡意違反行政程序法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教評會委員應迴避仍堅持不迴避,且無視本系教師提升等者只要通過點數門檻,皆由院校送外審之通例,惡意對本人為差別待遇,再次不通過本人所提升等正教授案。
諮商與臨床心理系教授王純娟(美國維吉尼亞大學哲學博士)
六年前,我第一次升等時,校長黃文樞違法黑箱、把髒手伸進外審委員的選任,外審委員給的意見也果如校長所要的「不通過」。經過法院審理,判決書指明「校長一人選任外委是違法」之後,現任校長吳茂昆執意上訴而敗訴定讞。
但學閥重審本案的程序仍持續違法,他們認為反正我再去行政救濟,勝訴後案子還是回到學閥手中。這個持續違法的學校就是一直玩妳,再重審再違法,要個別教師無限迴圈地走上法院。
日前,我的第二次升等案,法院亦再判我勝訴,又怎樣?反正校方的律師費是在座各位所納的稅,他們不痛不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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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第529期電子報】【新聞稿】還人民公道:魏家應退出食品產業 並提出具體賠償

【新聞稿】發稿日期:103年10月13日
 
還人民公道:
魏家應退出食品產業 並提出具體賠償
 
「頂新味全集團」在一年不到內連續三次成為食安風暴主角,早已成為黑心企業、不良廠商的代名詞,沒想到,就連味全董事長魏應充的公開道歉,也是在被政府勒令停工之後的動作,難怪被輿論批評為「鱷魚的眼淚」。
此刻,抵制「頂新味全集團」已然蔚為風潮,全教總與多數國人一樣,完全感受不到頂新魏家有真心反省道歉的誠意。由於頂新魏家已是食安累犯,危害國人健康至為深遠,惡性至為重大,如不提出鉅額賠償方案,實不足以表示頂新魏家對台灣人民的道歉。
針對接連不斷的食安風暴,全教總提出下列呼籲:
一、     頂新魏家退出台灣食品業,股份贈與政府並信託:頂新魏家標榜「食品是良心事業」、經營事業要「童叟無欺」,台灣社會、人民信任魏家,卻遭到魏家以假油、餿油、飼料油所欺騙。魏家已是黑心食品廠的代名詞,已失去台灣人民對他的信任,所以魏家不應該繼續經營食品業,把全民的信任還給人民。魏家如果還有一點良知,就應將旗下與食品有關的味全食品公司、頂新製油、正義公司、台灣康師父等四家公司,所有名下及所屬投資公司的股份捐贈給政府,指定信託。日後所有盈餘或處分所得,應用於社會公益及照顧弱勢。
二、       立刻賠償下游受害廠商,政府應出面協助求償:在此次油安事件中,有許多小商家、攤販,因為相信頂新魏家及政府的認證制度而成為無辜的受害者。頂新魏家應立刻對於這些廠商的損失予以賠償,而政府則應展現積極作為,全力協助受害商家向頂新味全求償。
三、       捐資百億成立食安基金:頂新、味全製造的假油、餿油、飼料油對於國民健康危害不知有多大,然因人民舉證困難,恐求償無門。魏家對於傷害國民健康應負起責任,對於食品安全應盡到義務。因此,呼籲魏家應捐資百億成立食安基金,並由民間團體、專業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董事,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捐贈百億,對家族總資產排名台灣第二的頂新魏家(66億美元,2012年富比士台灣富豪榜名列第二),是輕而易舉之事。
四、       工會應立即啟動協商,以保障員工權益:正義、頂新兩家公司已被勒令停工,兩公司的員工權益必須加以保障,全教總呼籲頂新集團旗下的企業工會,應立刻啟動團體協商機制,以確保員工的權益。沒有工會的,則應盡速成立工會,以維護自身工作權益。頂新集團之所以聲名狼籍,絕非基層員工的問題,而是有一個貪婪又黑心的經營團隊。為保護頂新員工權益,全教總願與其他勞工團體共同協助頂新味全員工爭取應有保障。
五、       國會儘速完成食安法修法,並制定「揭弊者保護法」:如果國會能在三次食安風暴前完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修訂,這些黑心企業就能得到應有的懲罰,全教總呼籲國會朝野黨團捐棄成見,儘速完成修法,以維護國人健康。同時,面對層出不窮的黑心資本家,台灣亟需制訂揭弊者保護法,以保護並鼓勵公、私部門員工為社會公益出面檢舉違法犯紀之官員及黑心企業,行政院應要求廉政署於最短時間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完成立法。
全教總除了上述呼籲外,將進行下列作為:
一、有鑑於食安問題嚴重危及國家形象,而政府官員不僅未能防範於先,更不能阻擋問題食品於後,任憑問題食用油一再出現,放任國民不斷受到荼毒,衛福部顯有怠惰。做為率先呼籲全民抵制頂新味全的團體,全教總將於明日前往地檢署、監察院告發衛福部前部長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二、頂新魏家若繼續無視國民憤怒與不滿,仍無誠意與具體回應,則代表頂新魏家是個毫無企業良心與社會責任,只顧自己賺錢,不顧國民死活的黑心商人,全民都應予以唾棄。為持續抵制頂新集團,全教總將印製20萬張貼紙,印有拒買、拒用黑心企業之貼紙,針對頂新集團主要企業,包括味全、康師傅、台灣之星、台北金融大樓(101大樓),分發給會員及民眾,以呼籲民眾拒吃、拒買、拒用、拒入。後續並將呼籲各大通路商全面抵制該集團產品,讓所有黑心企業徹底離開台灣。
新聞聯絡人:全教總理事長 張旭政        全教總 文宣部主任 羅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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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6「工會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工會身分不受資方解聘影響-明定代扣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或代表通過即可-工會選舉事務亦可請會務假【2014/10/13牛奶瓶報報】

【2014/10/13牛奶瓶報報】

【工會法令】1031006勞動部公布「工會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修正重點如下:
●工會幹部身分不受資方解聘影響,工會理事、監事及會員等被雇主解僱時,若申請調解、仲裁、裁決,甚至向法院提請僱傭關 係訴訟期間,在判決未確定前,都可保留工會身分。
●明定代扣會費除經會員個別同意外,尚包含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之約定及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等情形。另,勞資雙方於 《工會法》100年5月1日施行前已約定代扣會費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
●辦理會務需請「會務假」之範圍,除現有辦理該工會事務、從事或參與政府指定或辦理相關活動或集會、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相關活動或集會外,另增列辦理該工會選舉事務時,亦得請公假。

轉貼相關修正條文和報導:

●●●1031007聯合晚報即時報導:資方解僱工會幹部 工會身分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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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07聯合晚報即時報導:資方解僱工會幹部 工會身分不受影響

資方解僱工會幹部 工會身分不受影響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2014.10.07 01:57 pm

資方常藉解僱工會幹部瓦解工會,勞動部通過工會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增訂工會理事、監事及會員等被雇主解僱時,若申請調解、仲裁、裁決,甚至向法院提請僱傭關 係訴訟期間,在判決未確定前,都可保留工會身分。勞動部表示,保留工會身分,當事人仍可協助工會運作,並有利爭取自身權益。此案已經生效實施。

勞動部表示,勞資爭議中,最常見資方以各種理由解僱工會理事長、或帶頭的重要幹部,進而達到瓦解工會目的。儘管當事人可以透過仲裁、裁決、訴訟等機制尋求 翻案,但曠日廢時;且申請裁決、訴訟等期間已喪失工會會員身分,連同幹部等身分亦不保,對後續團結工會,繼續抗衡資方,形成不利因素。

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僱傭關係,因涉及民法關係,行政機關無權介入,但至少可以保住工會會員身分,因此研擬修改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增訂凡工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會員,被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於6款情形時,其工會身分仍可保留。

六項可保留工會身分情形分別是: 申請調解、仲裁、裁決、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請求給付原工資訴訟。

修正案另一個重點在協助工會代扣會費,健全工會運作財源。以往工會若要由雇主給付薪資時,代扣工會會費,必須工會一一取得個別會員同意,修正案放寬,除了會員個別同意,若經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約定、或原本工會與雇主就有代扣會費約定或慣例者,也可代扣。至於100年5月1 日工會法新版通過前已存在者,也可不必重新取得會員同意,即可代扣。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983524.shtml


●●●1031007自立晚報:工會法明上路 工會會員遭解雇時保有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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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07自立晚報:工會法明上路 工會會員遭解雇時保有會員資格

工會法明上路 工會會員遭解雇時保有會員資格

【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為防止雇主藉解僱工會幹部影響工會正常運作,勞動部於本(10)月8日完成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除明確工會籌組相關事項外,特 別增訂遭雇主資遣或解僱的工會會員或幹部,仍可以保留其工會幹部身分,繼續執行工會運作相關事務,以嚇阻雇主採取不當勞動行為之動機。

勞動部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自100年5月1日配合《工會法》修正發布施行至今已逾3年,雖已發揮補充母法規定之功能,惟仍有若干規範尚非明確;為使法令規定能夠貼近工會實務運作之需求,明確執法上之一致性,方進行本次之修正。

主要修正重點如下:1.明確廠場型企業工會應具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的要件。2.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僅限直轄市及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3.明確工會理事人數增置標準。4.遭雇主資遣或解僱的工會幹部或會員,得透過於工會章程明定或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保留其幹部或會員資格。5.明定代 扣會費除經會員個別同意外,尚包含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之約定及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等情形。另,勞資雙方於 《工會法》100年5月1日施行前已約定代扣會費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6.辦理會務需請「會務假」之範圍,除現有辦理該工會事務、從事或參與政府指定或 辦理相關活動或集會、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相關活動或集會外,另增列辦理該工會選舉事務時,亦得請公假。

勞動部強調,本次細則修正,包括企業工會之成立門檻予以明確化,降低工會間之爭執甚至衝突;雇主無法透過解僱工會會員及重要幹部方式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 嚇阻不當勞動行為之出現;以及雇主代扣工會會員會費範圍更為明確,降低因代扣會費所衍生之衝突等,皆可有效落實《工會法》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之目的, 進而促成工會健全運作,讓「勞動三權」真正可以落實。(自立晚報20141007)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catid=2&catsid=1&catdid=0&artid=20141007Sean003


●●●1031006「工會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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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勞動關1字第1030127438號

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工會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一百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以來,對於部分條文之適用及施行,各界迭有不同意見及建議,為使本法之施行更為周延,爰擬具工會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一條、修正十條,合計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本法所稱廠場定義之具體規定、增訂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之區域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 增訂企業工會之會址應設於其廠場或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轄下設有工廠或營業單位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內。另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三、 增訂排除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發起人數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 增訂工會聯合組織籌組時應檢具相關之資料;職業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說明職業技能之區隔,並由主管機關裁量決定是否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另為使主管機關於審查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所送資料之完整性,明定主管機關可基於調查事實及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文件。(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五、 工會籌備會向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時,申請文件應裝訂成冊,此於實務運作上似無規範之必要性,爰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 增訂工會會員超過工會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數時,理事人數增置標準,使工會於計算理事、監事名額時有所遵循。(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 為避免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影響工會實務運作之困難,爰增訂工會理、監事、會員代表或會員,因其勞動契約經雇主終止時,於工會章程中明定保留其資格。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者,亦得保留相關資格。(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八、 為避免雇主及工會因代扣會費之經會員同意之程序有不同意見,增訂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經會員同意,指工會應取得會員同意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之書面證明交予雇主。但本法一百年五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雙方已約定代扣會費者,無須重新取得同意證明。(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九、 增訂工會理事、監事辦理工會選舉得請公假辦理會務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 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第三條
工會聯合組織依其組織區域,分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
前項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所稱區域,指直轄市及縣(市)之行政區域。
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並向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及請領登記證書。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已設立之下列組織,應以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一、 原臺灣省轄之工會聯合組織。
二、 原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劃定之交通、運輸、公用等事業跨越行政區域組織之工會。

第八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應記載姓名及聯絡方式,並載明工會理事長住居所。
企業工會會址,應設於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內。
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之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
工會聯合組織,應於會員名冊中記載會員工會名稱、會址及聯絡方式。
工會於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檢附工會圖記印模一式三份,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 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 未組成籌備會。
三、 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四、 未擬定章程。
五、 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 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一
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檢具發起人連署名冊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備文件。
前項發起人連署名冊,應記載連署人姓名、聯絡方式、本業或足以證明勞工身分之資料及簽名。
工會聯合組織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檢具發起工會連署名冊及其議決工會聯合之紀錄。
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其情形得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受理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第十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依收件時間之先後次序編號。收件時間應記載至分鐘。
同一企業工會或同種類職業工會有二個以上之工會籌備會,依第一項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請領工會登記證書時,主管機關應以收件時間在先者受理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收件時間相同且符合登記要件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並由請領登記證書之工會籌備會代表抽籤決定之。
同一請領事件,數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受理收件且符合登記要件者,由收件在先之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不能分別先後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其中之一主管機關辦理抽籤。
前項受指定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之工會籌備會及其他受理主管機關辦理抽籤之時間及地點,並由請領登記證書之工會籌備會代表抽籤決定之。

第十五條
工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依工會章程規定直接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任者,當選後即具該工會理事身分。
前項理事名額,應計入工會章程所定理事名額。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二人,指工會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時,可增置理事二人;超過一千人時,可增置理事四人,以此類增。

第十八條
工會理事、監事資格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或經工會依法解任時,其於撤銷判決確定前或解任前依權責所為之行為,仍屬有效。
工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或會員於其勞動契約經雇主終止時,工會於章程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保留其資格:
一、 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
二、 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
三、 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或請求繼續給付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之訴訟,於訴訟判決確定前。
工會章程未有前項規定者,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於有前項情形之一時,得保留前項人員之資格。

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經會員同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會員個別同意。
二、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三、 工會章程規定。
四、 團體協約之約定。
五、 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
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經會員個別同意,並與雇主約定或締結團體協約之代扣工會會費條款者,雇主應自勞工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並轉交該工會。

第三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
一、 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二、 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三、 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四、 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第四十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未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者,於本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理事長任期自第一任起算。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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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工會價值 落實人權社會【全教總第413期電子報】

正視工會價值  落實人權社會

    「教師組工會是自貶身價」、「教師組工會沒有愛心」、「教師組工會不專業」、「教師工會必須放棄原有權益」、「教師成為勞工只能領取基本工資」、「教師工會爭權奪利犧牲學生權益」,這些匪夷所思的抹黑,早在禁止教師組織工會的年代,就是反對者用以醜化工會、阻撓教師工會成立的慣用說詞。
    在工會法完成修正後,不僅教師工會蔚為風潮,台灣的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工程師、研究生、媒體工作者等專業人員也紛紛組織工會、加入工會,然而,部分教育官員、少數校長協會幹部、特定家長組織、惡質民意代表,不僅沒有因此正面看待工會價值,對教師工會的敵意甚至變本加厲,種種離譜言行顯示,雖然兩公約完成國內法化已經整整4年,但整體社會與教育體系對於基本勞動人權概念仍然十分生疏。
    事實上,工會法修法後,反對者的惡意指控根本沒有出現,全教總自成立以來,積極透過組織改善教育品質,諸如:辦理「中小學特教志工服務計畫」、推動「親土近農活動」、提出12年國教對策、公布高教評鑑亂象、關注身障者應試與就業權益、揭發部分私校經營者打壓教師、要求增設私校公益監察人、積極監督私校退場、反對調漲高教學費、關注建教生權益、辦理民間年金國是會議、協助提出至少20個以上的法律修正案……教師工會以實際作為證明工會就是捍衛教育品質與師生權益的守門人,教師工會對提升台灣教育品質的努力,可以接受社會公評。
    對特定團體加諸於教師工會的不當指控,出席記者會的學者專家、工會組織工作者分別提出了駁斥: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憲法保障教師團結權,落實勞動尊嚴,自主形成切身的勞動生活,舉世皆然。教師與教師工會,不論任何組織與行動,只要合法,便應受到法律的保障,所有企圖對抗與破壞之行為,都必須受違法評價,所有教育場域的相關人士都應該深自警惕,不論喜不喜歡。
    兩公約盟監督聯盟代表楊書瑋:我國自2009年將兩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其中公政公約第22條保障結社與經社公約第8保障工會獨立運作之權利。但我國工會法仍充斥「管制」而非「保障」工會的行政思維,其中更明文剝奪教師罷工與籌組企業工會等權利,如此違反兩公約之情形就遭到今年年初來台審查兩公約的專家們提出質疑,而從2010年上路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中更看到部分縣市學校甚至是議會公然打壓工會的情形發生,皆再再顯示我國勞動人權之不足。
    全金聯秘書長韓仕賢:教師工會在這兩年來的表現,無論是擴展組織規模、捍衛勞動權益、倡議社會公義等,都讓人肯定激賞,我們期待未來的勞工運動,教師工會能引領所有勞工團結一致,並且提出代表社會底層聲音的進步主張,以及用努力與實力,消除諸多對工會的無理抹黑與不法打壓。
    世新社發所教授黃德北:台灣的教師雖然現在已可組工會,但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不合理的規定,加上教育主管官員與行政人員缺乏勞動人權的基本認識與尊重,以致教師的勞動三權一直缺乏完整的保障。從最近台南市、高雄市與桃園縣等地議會、教育局與校長對教師工會的打壓行動來看,教師工會的組織工作者都遭到各種壓力,更遑論一般教師權益保障如何能夠得到落實。我們要抗議:台灣教育場域的不當勞動行為頻頻出現,並要求還給教師完整的勞動三權。
    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教師工會除了必須面對缺乏尊嚴勞動概念的教育官員與校長,就法制面而言還受到許多不當限縮,教師的勞動基本權離兩公約揭櫫之理想,離國內其他工會實務,均有嚴重落差。
    一、工會法方面《工會法》第6條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官方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連帶影響教師工會行使其他企業工會享有之法定會務假與代扣會費等基本權利,明顯是對教師工會惡意的歧視與壓制
    二、團體協約法方面:《團體協約法》第10條明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團體協約簽定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此一規定同樣是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更使《團體協約法》所謂強制協商之立法精神,形同具文。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方面:不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出席記者會的學者專家、工會代表呼籲:教師工會的努力值得被更好的對待,立法院應針對教師工會受到的差別待遇進行修法,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也表示,教師工會除了維護教育品質,未來將持續與進步團體共同提升社會的人權素養,以落實尊嚴勞動的理想。



資方汙衊、打壓工會事證(節錄、族繁不及備載)
校長協會榮譽理事長張榮輝:「讓教師組工會,校園將永無寧日」、「全國各級教師組織幹部會務假代價為新台幣100億元」(200958日,中央社)
校長協會:「較現行的工會法、以及教師會會務假更優惠,更是全世界最高規格的教師工會會務假」(2012531長協會、全家盟聯合新聞稿)
校長協會副理事長翁慶才:「教師工會如果有推動業務需要,其執行會務應利用課後時間,理監事的會務假應視需要,覆實核發,不能以每周固定減授課方式方便行事,造成教師長期脫離教育現場、增加國庫支出、影響孩子受教品質、在上班時間用公家的時間,辦工會的事等不公不義的弊端發生。」(2013417日投書)
校長協會李柏佳:「無辜的孩子因勞資爭議而受害」、「家長都應該有代表學生參與(團體協商)的權利,在高中以上學校之學生更應有參與的機會。否則,很容易造成協商結果對學生大不利的天大笑話(201387日投書)
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教師工會成立至今,已對校園文化造成不少衝擊」、「以去年928教師團體發動「誠信」的黑衫軍為例,大人標榜合理的抗爭,對身心尚未發展成熟的學童,卻無疑是一種戕害」、「老師組織工會後,工會幹部思考方向多聚焦於自身工作權的維護,卻忽略學生受教權」(2013829日,校長協會給會員的一封信)
台南市議員蔡育輝:若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許又仁不到議會「說明」,就延期審議教育局預算。(20131115日媒體報)
協助教育會代扣會費,不同意教師工會代扣會費。如:嘉義市政府。
願意免費出借場地給教師會、教育會、家長團體,不願意將場地借給教師工會。如:台中市00國中。
要求工會幹部提出代理教師切結書,方同意公假;切結書提出後,又拒絕同意。如:嘉義縣00國小。
工會幹部參加工會活動拒絕核假。如:嘉義市00國中。
教師會活動核予公假,教師工會拒絕核予公假。如:嘉義縣00國小
教育部、縣市教育局處、學校校長:爭相否定自己是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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