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首件教師工會裁決申請案結果出爐-雇主對於教師工會所請會務假不得任意拒絕[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162 期]
首件教師工會裁決申請案結果出爐
轉載:高級中等以下公私立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簡介[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本會推動立法完成之「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簡介 (2012/05/17).
http://www.ylcta.org.tw/ann/show.php?mytid=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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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資訊】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簡介 | |||||
| ★相關附件1:公共意外責任險簡介1010517.doc (大小:32K 時間:2012-05-17 23:03:35) | |||||
| ★相關附件2: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PL講義-第二次說明會用.pdf (大小:1134K 時間:2012-05-17 23:0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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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推動立法完成之「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簡介
101年2月1日起之第三年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得標廠商為國泰世紀產險,保險內容詳如附檔,大致為:
一、 保額:每一個人傷亡最高賠償新台幣500萬,每一事故傷亡
最高賠償5000萬,每一事故財損最高賠償500萬,每一學校一年最高賠償金額3億。
二、 自負額:每一事故500元,由學校支出。
三、 保障內容:凡校園內外的教學活動,只要意外事故發生而學
校有責,或學校設施失當等致第三人受傷亡者皆可獲得理賠。
四、 案例:
(一) 日前宜蘭縣某校學生備戰龍舟賽未穿救生衣練習,而龍舟翻覆致學生溺斃,依保險內容,家屬可獲賠償。
(二)野狗在校園咬傷運動民眾、大王椰子樹葉掉落砸傷人車、園遊會租借來的帳篷遭竊等,依保險內容,皆可獲得理賠。
(三)校園內電梯失速墜落,內有部長、局長、校長、家長會
長、教師、學生等人乘座且皆受傷,依保險內容除校長
為管理人無法理賠外,其餘人員皆可獲得理賠。
(四)校園內工程施工致學生發生意外事故受傷而學校遭求
償,經釐清學校無責,保險公司在賠償後,可代位向工程單位求償。
其他尚有增加慰問金、增加導護(含志工)責任等內容,詳見國泰世紀網站www.cathay-ins.com.tw點選學校公共意外險專區,或點此下載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作業手冊。
五、 保險啟動:只要意外事故發生學校就應提報,保險公司即可
即時到達事故現場,有助於責任歸屬之釐定,並與受傷者達成和解,快速理賠結案。
六、 專業接手,學校不避責:本案應建立一個重要的觀念,當意
外事件發生,保險公司即可代表學校,接手處理複雜的責任判定與理賠事宜,故學校應於第一時間回報,千萬不要以避責之立場隱匿不報,而使事件發展致難以收拾,如此即失去教育部以公款購買保單之實質意義。因此,本保險學校應廣為宣導,以使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家長皆能了解保險內容,讓本保險發揮更大效益。
背景說明
本會有鑑於校園意外事件頻傳,教師及學校往往成為被求償對象,為使會員安心教學,遂促請黃志雄立委推動立法通過,由公部門購買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在學校以外之第三人(學生、民眾、教師)於校園意外受傷,或校內外之教學活動發生意外且學校負有責任時,能獲得理賠之保障。
本保險於990201開辦,要保人(支付保費者)為教育部,保險人為產物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為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公私立學校(含幼稚園),經費一年5000多萬全由教育部編列支應。教育部為執行本案之順暢,成立諮詢小組,成員有金管會、保險學者、律師、校長協會暨本會等代表參與,透過會議探討應興應革事項。
轉載:100年年終獎金應計入101年課稅之所得報稅-財政部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原則[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
http://www.ylcta.org.tw/ann/show.php?mytid=619
相關附件1:100年年終獎金之報稅年度釋疑[1].pdf (大小:370K 時間:2012-05-17 12:11:24)
由於國中小暨幼稚園教師101年所得開始納稅,這些會員對於「101年1月13日發放之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可否計為100年度所得,則可不計入課稅」抱持一定期待。本會謹將努力過程說明如下:
一、 本會力爭國中小幼稚園100年過渡所得可以不必計入課稅:這部份和軍職人員類似,軍職人員於100年9月19日獲財政部函釋,對於100年年終工作獎金以外項目均有明確列舉,本會對於其他項目也密集進行函文,請財政部做出相似解釋,經教育部與財政部溝通,於101年4月25日確定。
二、 100年年終工作獎金無法計入100年所得之困難:本會雖知軍職人員於100年9月19日之函釋中亦無法取得財政部認同100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為100年所得,但仍於100年12月持續努力,並請立委多次協助溝通後,確認以下事項~
1. 社會大眾數十年來均以受領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如要更動,將有一年兩所得的嚴重困擾。(100年所得要包括99年年終加100年年終)
2. 高中職以上學校教師之年終工作獎金均以受領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如要更動,亦將產生困擾(目前是99年終在100年才計入所得)
3. 財政部於去年9月19日已排除軍職人員可以將100年度年終工作獎金視為100年度所得,不可能對教育人員有差別性處理。
4. 財政部認為任何人自課稅年度起,均會包含一次年終獎金、一次考績獎金直到退休為止,此一週期確立,即能適應國內稅制。
三、 綜合以上努力與確認,本會將致力於其他適合之免稅或採計項目,該案向會員說明如上(財政部函釋如附檔)
轉載:校長回任教師相關文章[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駁《強迫校長回任教師 不可取》[林志冠]-增加儲備 常態回任[王洲明]
http://www.ylcta.org.tw/ann/show.php?mytid=617
有關中小學校長之回任教師一案,雖大大有助於改善校園生態,但已經引起許多校長惶恐與不安,甚至發動反修法遊說。
所謂真理越辯越明,中小學校長正常回任教師,是教育專業問題,是教育法制問題,何來強迫之說?誰說當一個老師就不能實現專業與理想?
以下是二位退休教師的投書,內容有理有據,值得參考。
20120515自由時報駁《強迫校長回任教師 不可取》 ◎ 林志冠
拜讀林月盛校長投書《強迫校長回任教師 不可取》,個人有不同觀點。民主時代中,學校中的教職員工,本應平等對待彼此尊重與共同奉獻的教育信念才對,不應有官場上你尊我卑。所以當行政人員違法失職時,至少不該以「降調」為老師,做為對社會大眾交代的處分模式。筆者認為當校長、主任不適任時,他也極有可能不適任再回任教師;即便適用,至少文書的呈現上,也應該以「改任」、「回任」或「調職」較為恰當。君不見大學校長任職期滿,很順理成章的回任教授,也沒聽聞所謂的「降調」為教授云云。林校長提及「若修法強制校長回任教師,那不等於教師努力追求的目標達到之後,又要回到原點?這恐怕會形成另外一項危機,『教師無職涯發展』可言。」這實在是相當要不得的錯誤觀念,而且也陷入「老師—主任—校長」的階層迷思中。一位老師自願終生奉獻於教學,根本無志於競逐主任、校長之列,這也是職涯發展啊,鐘鼎山林,人各有志,本於良心,堅守崗位,甘之如飴,無愧於心,這也是個人的生涯規劃啊!哪能認為原地踏步就是不思發展或進步啊!林校長認為與其「回任教師,不如讓校長去擔任其他的領導職,如督學、校務顧問等,可以利用他們的專長去輔導教師的教學,或擔任校務經營的顧問等。」因違法失職或人地不宜而遭回任的校長,請問憑恃哪項專業擔任督學、顧問或輔導教學呢?所謂「己身不正,焉能正人」啊!(作者為退休教師,高雄市民)
20120515自由時報增加儲備 常態回任 …詳全文◎ 王洲明
大學校長任滿回任教師,稀鬆平常;中小學校長回任教師,卻大驚小怪,好奇怪!校長一職,非經考試院公開拔擢,卻具公務員身分,很奇特!該職係經行政程序即可出任,中央政黨輪替、地方亦一再政黨輪替,卻未打破此怪異遴選制度,並加倍校長儲備數量,更是奇怪。師資多元化之後,稍微打破師資培育「黨國一元化」的藩籬;但校長遴選卻未同步跟進,使得校長調動只是大風吹。「萬年國會」早成歷史,「萬年校長」概念至今根深柢固,讓人不解!而類似新北市午餐集體貪瀆,校長們至今仍視為「歷史共業」,試想,孩子由這批人馬長期輪流薰陶,前景堪憂。問題癥結出在一、校長儲備太少;二、校長不能回任教師。如果校長數量,能儲備三至五倍,則遴選就任後,自然戰戰兢兢,否則隨時遭替換。現制是儲備有限,奇貨可居,有些校長拿喬。再者,要讓校長「依法」回任教師成為常態,否則教育局無法管教這批「土皇帝」。過去便當案纏訴十七年,而新北市這回已起訴四波校長近四十名,目前只是停職(非免職),安插這一批「爺兒們」在教育局長期做「下屬」的工作,是一大難題。回任,至少可分擔高層的人事壓力。其實,校長與教師職務交流,有益校園和諧與領導,大學可以,中小學當然可以,「強迫」之說不知從何而來?(作者為國小退休教師,台中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