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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得因議會決議,便任意解除具法律保障之法人代表的人事權與參與會議權利-【裁決鑑定書】高雄市議會要求【劉亞平理事長】至議會備詢之裁決鑑定書[2013/11/26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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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得因議會決議,便任意解除具法律保障之法人代表的人事權與參與會議權利。

議會就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合法有效之決議,原則上直轄市政府應予以執行。例外情形,直轄市政府若有不予執行或有執行上之困難時,地方制度法規定了覆議、敘明理由函復、說明理由及協商解決等三種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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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鑑定書】高雄市議會要求【劉亞平理事長】至議會備詢之裁決鑑定書!

101年11月0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邀請【許春鎮教授】(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做成之101勞裁字第 31號鑑定書!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骨氣、有智慧,面對打壓,勇於面對,全會上下團結一心,全面打贏政治黑手,我們是工會的新生,但我們在寫工會的歷史!

PS.謹以此鑑定書,提供台灣各縣市那些熱衷政治卻疑似患有「民主與法治白癡症候群」的「政治爛咖」參考!

●●●1011106勞委會101勞裁字第 31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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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101勞裁字第 31號鑑定書

鑑定人:許春鎮(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現職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壹、直轄市議會之權限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直轄市議會之職權有十款,歸納言之,其職權包括:
一、立法權:議決自治條例,包括直轄市法規(第一款)、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第五款) ;
二、財政權:包括議決直轄市預算(第二款)、議決直轄市稅課(第三款)、議決直轄市財產處分(第四款)、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第七款) ;
三、提案議決: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第六款)及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第八款) ;
四、接受人民請願(第九款) ;
五、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例如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覆議案之處理、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接受報告及請求報告權、同法第四十九條請求說明權。
直轄市議會之權限,限於以上各款所列。與本案相關而特別值得注意者,直轄市議會並無人事(同意)權,此與立法院之職權有所不同。

貳、直轄市政府之權限
地方制度法對於直轄市政府之權限,並無明文列舉規定。但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須「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而直轄市議會之權限又已列舉如上述,則直轄市政府之職權應為除前述市議會之職權外,所有其他「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必要之職權,包括議會決議之執行、日常行政工作之處理、對外代表權等。換言之,直轄市政府之權限為概括式權限,即凡不屬於市議會之法定職權者,皆為市政府之權限,例如人事權。

參、直轄市議會決議之效力
直轄市議會與直轄市政府之間為議決機關與執行機關之關係,對於直轄市議會之決議,直轄市政府應予以執行。惟直轄市議會之決議應僅限於其職權範圍內所得為者,亦即必須是針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之事頃,始為合法有效。而對於直轄市議會合法有效之決議,直轄市政府若不予執行或有執行上之困難時,地方制度法設有三種解決機制:覆議、敘明理由函復、說明理由及協商解決。

一、覆議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本條規定係從直轄市政府之立場出發。得送請覆議者,限於直轄市議會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所作成之議決案,亦即限於有關自治條例、預算、各種稅課、財產之處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市政府提案事項、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所做成之議決素。同條第四項規定,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除關於預算案另有規定(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五項)或該議決有違法之情形(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外,直轄市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

二、敘明理由函復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亦即對於直轄市議會有關議員提案事項及接受人民請願之議決案,直轄市政府如有執行上之困難,則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換言之,對於此二類事頃,只要直轄市政府認為執行有困難,即可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而無需繼續執行。

三、說明理由及協商解決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本條規定係從直轄市議會之立場出發。詳言之,對於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若直轄市政府既不依前述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提請覆議或說明無法執行之理由函復,亦不予以執行,或者執行不當時,直轄市議會得依本條規定處理。惟依本條意旨,直轄市議會僅得請直轄市政府說明其執行不力之理由,而「必要時」並得報請監督機關協商解決,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法律上的解決途徑。

最後,對於直轄市議會非法定權限內之決議,應如何處理,法無明文規定,而為政治問題。若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之規定觀之,對於直轄市議會非法定權限內之決議,直轄市政府亦應「參照法令辦理」。

肆、直轄市政府人事權之限制
如前文所述,人事權為直轄市政府之權限。但直轄市政府之人事權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其次,外聘委員之聘任性質上為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參照),故亦需遵守一般行政法規之規定。
就聘任而言,法規別無特別限制時(例如僅規定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市政府固有其裁量權;惟若法規另有聘任資格、程序、條件等相關規定時,市政府即受其拘束,其裁量權限縮。就本案之「教育審議委員會」而言,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其成員應包含各界人士,立法之用意在於多元,本身其有民主之意涵,蓋民主機制即是尊重多元文化,透過多元討論以形成多數意見,從而避免行政機關之專擅與恣意。從而,市政府即應依本條規定,聘任各界人士。其中各該社會團體之代表,本於尊重專業判斷原則,市政府應接受其所推薦之人遷,而不得自覓人選。
就解聘而言,市政府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解聘委員。就各該社會團體之代表而言,受聘人員之地位係代表各該社會團體,而非個人受聘,此一聘任的法律關係存在於地方自治團體(由市政府代表)與各該社會團體之間,而非地方自治團體(由市政府代表)與受聘人員個人之間。此與各該當然委員之需隨職位進退者,道理相同。甚且,委員之所以必須包含各界人士,乃基於前述民主多元之立法意旨,倘市政府可以任意解聘委員,則委員會之成員組合即有受到操控之虞,多元民主機制亦無從達成。而解聘亦應符合法定程序,例如繫爭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點第二項「對於前項各款情事之認定有爭議者,由本會會議決議之。」之程序規定。

伍、結論
對於直轄市議會就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合法有效之決議,原則上直轄市政府應予以執行。例外情形,直轄市政府若有不予執行或有執行上之困難時,地方制度法規定了覆議、敘明理由函復、說明理由及協商解決等三種解決機制。
對於直轄市議會非法定權限內之決議,直轄市政府應比照審議預算之附帶決議,「參照法令辦理」。
外聘委員之聘任性質上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故需遵守一般行政法規之規定。惟如聘任與解任另有特別法規範時,亦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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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應由學校【聘任代理(課)教師】及【辦理勞保及保險責任】【2013/11/19牛奶瓶報報】

【教師請假規定】老師不是老闆!教師不是雇主!教師請假應由學校【聘任代理(課)教師】及【辦理勞保及保險責任】!
●文: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102年11月5日,教育局發文轉知教育部有關「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事宜會議」決議事項,其公文的重點如下:
一、教師請假「課務自理」並非請假之教師自聘代課教師。
二、支給代課老師薪資,由學校扣款或教師「代付」(非自付)代理教師薪資。
三、學校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
相關訊息參見【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375

學校本應對所聘任之代課(理)教師之資格、支薪及納保事宜把關,但長期以來,學校未善盡雇主義務,讓請假老師自己找人代課,造成代課(理)老師沒納保,代課費用沒標準,對代課老師師不公平的。況且,透過學校給付(代扣),亦能能解決教師因請假自付代理(課)費用,致該請假教師課稅所得虛增問題,方符合實領實課之應盡納稅義務。

最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收到會員申訴,表示學校【要求請假老師自付勞退保費用】,甚至【要求老師不付勞退保費用,就不准假】。如果要請假的老師出勞退保費用,試問請假老師可以自行去幫代課老師納保嗎?老師付出之費用,學校如何開立收據證明?請假是老師的權益,聘任及納保是學校應盡義務,所以勞退保費用不得轉嫁給請假老師。若有學校硬ㄠ請假教師,請會員向本會提出申訴或檢舉,我們將會合法合理捍衛會員權益!

總之,教師請假,要聘請代理(課)教師,人由學校找,勞保由學校付!如果,學校不准或刁難,歡迎會員向本會提出申訴!

轉貼教育局公文及會員申訴單:

●●●1021105教育局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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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中字第10237144900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召開「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71095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決議摘要如下:
 (一)學校教師請假及其調、補、代課相關事宜,應回歸請假規則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且經學校核准方算完成請假手續。
 (二)有關教師請假「課務自理」應指請假教師其原有課務依前開規定完成調、補、代課之安排事宜,並非請假之教師自聘代課教師。
 (三)前項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理(課)教師,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經學校就資格、條件等事項依規定審查後,由校長聘任之;薪資支給亦應依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因此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課教師,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應為學校。
 (四)教師請假後,支給代課老師薪資(包含納保事宜)之作業事項,如學校扣款及教師「代付」(非自付)代理教師薪資之處理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代課教師權益。
三、據此,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
四、有關雇主認定應為學校,投保單位(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

正本:本局所屬公立國中小(含完全中學)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高中職科、國中教育科(紙本)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申訴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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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申訴單
事件陳述(請盡量簡述,補充資料可以附件方式一併寄至本會)
主旨:教育局所發公文102.11.05教中字第10237144900號,轉知部頒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事宜會議。
說明:
1.依文雇主為學校理應由學校負擔勞健保費用(每天約52元),但公文中只明訂雇主為學校,未載明費用是否由學校人事費用支應,會計主任因文未明確不敢由學校經費支應,經詢問國中科承辦,得知大約已有20來間學校反應,請其告知經費支應問題,支支吾吾無法明確告知是否可由學校支應,只說各校多請老師自行負擔。
2.到底能不能由學校負擔教育局公文含糊其詞,不給學校明確答案,讓學校行政無所適從且還要面對老師的質疑。
3.事關代課老師權益,請工會能代為反應有關此筆費用支應方式到底學校或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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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與筆的力量 勇者少女馬拉拉【全教總第393期電子報】

【國際暸望】 人物焦點 --書與筆的力量  勇者少女馬拉拉
 全教總外事部 編譯 2013.10.29

馬拉拉是誰?

巴基斯坦女孩馬拉拉.尤沙夫塞(Malala Yousafzai),今年剛滿十六歲,是為了教育普及與女孩權利奮戰的勇敢鬥士。
2012年十月,巴基斯坦的塔利班組織(the Pakistani Taliban)因馬拉拉在爭取女性權益與女青年教育的強烈發言而試圖殺害她。槍手登上馬拉拉的校

車,並在她的同學們面前射殺她,但馬拉拉活了下來,而且回到學校,持續為每個孩子的受教權而努力不懈。
「馬拉拉日」是什麼?
2013.07.12  距離遇襲未滿一週年,馬拉拉以在聯合國發表教育政策建言的方式,渡過十六歲生日。這是有史以來,第一套針對青年、

且由青年自己擬定的教育政策建言。
馬拉拉在聯合國大會說了哪些話?
‧「只有在被封口時,才了解發出聲音的重要性」
‧「一個孩子、一位老師、一本書、一枝筆,就能改變世界。教育是唯一的解決方案。教育第一」
‧「以前,女性社會運動者會要求男性為她們的權益挺身而出,但現在,我們要自己來做。」
‧「在面對槍桿子時,就會了解筆和書有多重要。極端分子害怕筆和書。」
‧「如果一半以上的人退卻,就無法成功。」
‧「(極端份子)害怕改變,他們害怕我們把『平等』帶進社會中。」
馬拉拉改變世界的十件事

1. 激發世界各國對兒童教育議題的討論與對話(目前仍有三千七百萬名兒童無法上學)

2. 三百萬人連署「馬拉拉請願書」-- 要求聯合國再次承諾達成「千禧年發展目標2」,包括讓每個孩子都能上小學。

3. 大無畏的勇氣激勵了無數人 -- 自十一歲起即開始在媒體批露塔利班統治下的生活並發表理念。即使被槍擊,依然持續不懈。

4. 創立「馬拉拉基金」 -- 實現讓毎個孩子都能上學的目標。

5. 教導我們「原諒」。在聯合國大會的演講中,她說:「我不恨塔利班。即使現在我手上有槍,槍擊我的人也站在我面前,我也不會開槍。」

6. 讓我們了解,對抗不公不義沒有年齡限制 -- 今年二月,年僅十六歲的她,就得到諾貝爾和平獎的提名。

7. 她的故事提醒我們的孩子們,不要將所有的事情都視為理所當然。許多孩子都將「上學」視為例行公事。馬拉拉為了上學而奮鬥的故事提醒每個人

-- 不論大人小孩 -- 不可將生活中的每件事都視為理所當然。

8. 她給我們一個挑戰 -- 發動戰爭 -- 拿起書和筆,對抗文盲與恐怖主義。

9. 示範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以印度聖雄甘地為師,馬拉拉為解決女孩教育與女權問題,提出了和平解決方案。

10. 讓聯合國再度承諾達成「千禧年發展目標2」-- 到2015年,全世界的孩子都能完成小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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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決議位階高於校長核定之行政指導-「校長核定」與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2013/07/01教育桃源電子報】

「校長核定」與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
 
102.7.1教育部回函指出:【其中陳 「校長核定」之校長權責與「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略以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請修正函釋內容並報署備查。】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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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200523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縣桃園國中教師會公文(0052378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 貴縣桃園國中導師輪替辦法及臨時校務會議開會時間疑義,請 貴局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桃園國中教師會102年5月21日102桃中教師會字第002號函及桃園縣教師會102年5月29日桃縣教師字第1020000032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校務會議係由校長召集主持並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三、依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各校應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訂定或修正各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爰各校應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參酌本注意事項,訂定各校導師聘任辦法,並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有關 貴局於102年4月30日桃教中字第1020010198號函建議該校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應以「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其中陳 「校長核定」之校長權責與「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略以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請修正函釋內容並報署備查。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桃園國中教師會、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2013/07/0117: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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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供需錯亂是結構性的失職!【屏教產】

【屏教產】師資供需錯亂是結構性的失職!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3-10-31 10:26:53

《一般會務》【屏教產】師資供需錯亂是結構性的失職!

 師資供需錯亂是結構性的失職!
【附件下載】 

【備註】
1.文中兩個圖,不但是4年後和6年後,而且一個未將現有控管缺放進去,一個有將現有控管缺放進去,因此,適當的講法是:「在極力要求教師退休之下,也把控管缺都釋出,勉強做到平衡,但卻仍然無缺可供儲備教師甄選,而這一切就是不調整教師編制、不制定下一波調降班級人數的施政後果。」
2.有關高中職部份,已一再催迫教育部,如果近日仍未公告,我們下週就會寫出高中職篇。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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