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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舊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抽象概括之部分,已修正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吳剛魁律師事務所】【2014/5/29牛奶瓶報報】

【吳剛魁律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教師法第14條修訂內容之專業分析與見解,供教師們參考
●資料來源:吳剛魁律師事務所(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法律顧問)

一、有關教師法第14條第1項之修訂內容
從民國84年至今,教師法第14條關於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條文,陸續增加範圍為「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為屬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關性侵害和性騷擾部分;以及「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其他不適任部分。可見教師法第14條修正方向,之前主要是針對性侵害、性騷擾、毒品及霸凌等學校常見具體之社會問題等做出修正;至於對於舊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抽象概括之部分,已修正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二、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部分修正
教師法舊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於大法官釋字第702號釋字解釋後,立法院於2013年6月2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第14條,將原來之共11款,增加至共13款,關於舊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部分因字義過於不明確,而立法者將其修改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雖然較為具體概念,但仍須視個案認定。另外教師法第14條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規定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增設了因為修法前而受解聘或不續聘教師,於一定期間後,學校仍得聘任,減緩舊法該條所造成結果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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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高補助者、高規範」「低補助者、低規範」-全教總呼籲 十二年國教法制缺角不容再拖【全教總第854期會員快訊】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4年5月29日
 
全教總呼籲 十二年國教法制缺角不容再拖
 
    明天是本會期立院最後一次院會,全教總與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天共同召開記者會,提醒教育部與立法院不要忘記有關私校公共性對社會的承諾。他們齊聲呼籲朝野儘速簽字,將延宕已的私校法修正案(19~1、57),在明天三讀送出立院。

    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指出,今年實施十二年國教以後,政府每年要動用預算兩百億以上投入學費補助,使得私校在爭取學生就讀的障礙去除大半,多數立委都能理解這是私立高中職校辦學的大利多,加上政府立法支持公保年金私校先行,並由政府負擔一半額度的超額年金,這使得私校的經營條件不再如過去弱勢;當私校取之於人民稅收的比例越來越高,卻迄未建立起碼的客觀監察機制,顯然政策法制完全失衡。劉欽旭說,立法院去年十月底初審通過私校法修正,其中19之1條將對補助(含學費補助)每年五千萬以上之學校法人設置一名公益監察人,這項立法在十二年國教上路之際,是觀察政策是否扭曲變調的重要指標。

    全教總副理事長吳忠泰也表示:私校法第57條將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兩類,如果完全沒有補助,則應經一定程序後得免受法令限制,但如果同一學校法人的某一級學校有接受補助,則所有學校都要受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等規範。「高補助者、高規範」「低補助者、低規範」合於國際潮流。目前部份私立國中部明裡暗裡精挑細選,到高中又高額直升,學生又通通領學費補助,完全是不對稱到極點的制度,形成「私校精挑細選,公校有教無類」兩個世界,唸私校宛如買一張族群隔離券,對國家社會的發展極為不利。據指出,這個法案一年之中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共磨了三次,最後送出委員會後,有些立委刻意不簽字,導致法案難產,晾在立院已將近八個月,這項法制缺角造成的效應,將使學校生態開始鉅變,也使外界認為十二年國教已變質。

    全教總表示,該會勇於捍衛教育公共性,對於受雇者的制度性公平更是在意,去年底他們大力推動非主力會員適用的公保私校年金,順利達陣。對於這波私校法修法,全教總態度也一樣,讓私校的定位和權利一致:私校並非補充性教育系統,而是並立於公立學校的辦學系統,他們不能接受以壓榨為好用的教育人力使用,也反對任何不當競爭,政府要放越多資源進私校,也必須建置健全的監督機制。
 
 
新聞聯絡人:副理事長吳忠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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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享】是怎樣的一個社會,逼出鄭捷這樣的生命狀態?【2014/05/30教育桃源電子報】

【文章分享】是怎樣的一個社會,逼出鄭捷這樣的生命狀態?
 
前言/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北捷的隨機殺人事件帶給台灣很大的震撼,憤怒、驚惶、心痛…是我們共同經歷的情緒。台灣社會被砍出了裂縫,但裂縫終會慢慢透出了光,只要我們每個人願意在自己的位置上反省,試著為身旁的人注入些什麼,互相彌補彼此在生命中的匱乏,就可以讓悲劇在此終結。王醫師的這篇文章道出專業工作者對現代教育的反思,某種罐頭化或機械化的教養過程,是否讓我們的孩子逐漸成為一種「透明的存在」,忽略他們做為「人」的真正感受? 文章很長,請當作給自己和台灣未來一段沉靜的時間,耐心閱讀。
 
 
●●是怎樣的一個社會,逼出鄭捷這樣的生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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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浩威(精神科醫師)
2014-05-27 文/王浩威(精神科醫師)
1.
蔡伯鑫醫師是一位年輕的精神科醫師,某天看完診後,在他的臉書上寫下這樣的內容:
「今天夜診,碰到兩個家長都遇到親師溝通的問題。
「兩個孩子都是智商比平均還低的注意力缺失過動症,也都在吃藥。一個國中生,一個國小中年級。
「國中生那位,班導屢屢誇大孩子的錯誤(例如:不小心掉東西發出聲音,就被寫聯絡簿:『影響其他孩子的受教權!』),還當全班同學面前取笑孩子的身材,事後寫聯絡簿則說:『只是開玩笑,沒有惡意,不要只聽孩子的片面之詞。』
「另一個國小生,則是班導認為一直說謊(犯小錯不敢承認;一會兒說有寫作業,一會兒又說沒寫等等),於是就處罰孩子一個人在隔壁空教室大半天。孩子後來怕到大哭,到現在還是不停摳手,變得犯錯後更不敢說話。
「前一個家長去找輔導老師求助,結果班導隔天在聯絡簿上語帶不滿地指責家長不該找『第三者』傳話。家長說,就是過去的經驗,猜想直接找班導,她不會接受,甚至會有衝突呀。
「後一個家長找資源班老師求助,得到的建議是:『1.轉學;2.自學;3.你要怎樣就怎樣,就不要管了。』隔天班導跟媽媽說:『資源班老師說妳很生氣。』媽媽忍不住問:『資源班老師是在挑撥離間嗎?』」
這位年輕的兒童精神科醫師寫說:「唉,坐在診間聽這些家長不斷抱怨怪獸老師,但也忍不住想,那些老師們會不會也覺得他們是怪獸家長呢?親師溝通愈是不良,往往變成無助與惡性的循環。有孩子愈來愈受挫、退縮,也愈沒被聽到他們的聲音,又該怎麼辦?」

2.
是怎樣的老師,為什麼看待這些不夠「常態」的孩子是如此負面、是一種負擔,最好不要存在自己班上?甚至連嫌惡之心都掩蓋不住了?
而更人著急的是:這樣的情形不是少數。最近的注意力缺失症過度治療的風波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這些年來,在臺灣,小孩子被診斷為過動兒的傾向愈來愈多。特別的是,這些來到診間尋求治療的孩童,很多是老師建議的。
老師們積極建議父母要帶這些孩子去找醫師,認為他們是「注意力缺失過動症」,希望這些孩子能夠服藥治療。如果家長帶去看的兒童精神科醫師認為嚴重程度仍不符合這個診斷,或是認為雖然符合這診斷但處理重點不應是藥物,老師還會積極暗示家長這醫師不夠經驗,甚至建議另外找某位醫師。
而通常,老師建議的醫師,往往是他們過去經驗中較容易開「利他能」這一類藥物的醫師。其中許多不是兒童精神科醫師,甚至不是一般精神科醫師,而是小兒科醫師或復建科醫師。
老師們為什麼急著要孩子吃藥?也許有一點效果吧,小孩的活動量可能稍稍減低了。但更重要的是,當孩子被「醫師」下了一個診斷,特別是要求服藥之後,老師的焦慮下降了。
老師的焦慮,一來是來自對教室秩序的控制慾,二來則是對這樣的孩子愈來愈忍受不住的感覺,和他身為老師的道德標準有所衝突,潛意識裡需要一個名正言順的說法來反駁自己良心的不安。
於是,在臺灣,服用「利他能」的小孩,是逐年地愈來愈多,甚至是多到不可思議的程度。

3.
在高雄執業的家醫科醫師李佳燕,是一位長期關注婦女和兒童權益問題的社會醫師。她兩三年前就開始關注這問題,忍不住在2013年4月寫了一封信給當時的內政部兒童局張秀鴛局長:
「…我們從多年的家庭醫療診療工作,以及自身與周圍親朋好友遇到的現象,開始關注且非常憂心我們的孩子,在幼稚園、在學校,被老師過度判斷為過動症或注意力缺損的兒童精神疾患。即使只是一般親友聊天,只要我一提起過動兒(這名詞),幾乎到處都有父母跟我說:『我小孩的老師說我小孩就是過動兒!』
「有一回,我到高雄市教師會演講過動兒過度診斷與過度開藥的問題時,有一位老師就說隔壁班一位老師,全班二十幾個小朋友,就有八位轉去看醫師,看完診回來,有六位服藥。
「『過度診斷、過度醫療、過度給藥』,沒錯,這是我們醫療界的通病。但是如果發生在成人身上,至少成人有自己決定要不要繼續看病,要不要繼續服藥的權利。但是,這狀況發生在孩子身上,孩子在老師和家長的要求下,成了完全無法抗拒看病服藥的無權利個體……。」
李醫師的這一封信,憂心的不只是:「老師不善長班級的經營、醫師的失職」,而是進一步希望讓家長「瞭解孩子的本質與教育的目的」,「讓老師重回教育根本,因材施教」,「跟兒童心智科醫界對話,認識教育現況,認識目前家庭與孩子的生活處境與壓力」……。
雖然不曉得昔日的內政部兒童局局長,而今改制後升格為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是否有任何回應,但李醫師提出來的呼籲,是值得再進一步思考的。

4.
我自己是在1979開始陸續接受兒童精神科的訓練;這訓練,一直持續到1985年左右。當時,國內兒童精神科醫師並不多,帶我們訓練的主要是宋維村、陳映雪、徐澄清、李鶯喬、丘彥南等醫師。
在那個時代,注意力缺失症或過動症的診斷並沒有那麼多,但也不是太少。然而,最大的差別是,那時候,教我們這方面專業的醫師們,從來不認為藥物治療是主要的方法。他們總是強調如何教父母去帶這些小孩,以及,如何建議老師用不傷孩子自尊的方式來經營班級。
至於用藥,在這樣處理過程下,幾乎是十分不必須用的。
那是一個生活細膩而不匆忙的時代,每個人都樂意去傾聽彼此的聲音,即使是門診負擔沉重的醫師也是如此。
然而,曾幾何時,包括醫師、老師和父母,也包括我們的媒體和一般民眾,這樣細膩關懷的生活態度,卻不知不覺地不見了?
在過去,至少在我成長的時候,老師們彼此之間不是提倡「愛的教育」,甚至還很積極糾正或引導當年日本教育下而相信「斯巴達教育」的家長們?
當然,在那一個時代,教育並非完全美好,還是有許多不自覺的偏見存在。譬如:成績好的學生還是容易受到重視,相反地,成績不好的學生,似乎較容易被視為品德也不夠好的。然而,即便是這樣,教育相關的事務,包括老師和家長,確實是相信「愛的教育」(雖然不全然做到),相信每一個小孩都是值得以抱持著關愛的心態去找到適合他們個別狀態的方法去教育他們。

5.
而現在,父母和老師,又是怎樣看待孩子的呢?
李佳燕醫師結合了許多關心兒童權益的人士,包括兒童文學的幸佳慧等人,提出「給孩子做自己,拒絕孩子變罐頭」的口號,成立「還孩子做自己行動聯盟」,在全省各地辦活動。
為什麼是「罐頭孩子」呢?
我猜想是來自童書《罐頭裡的孩子》。這本由德國兒童文學大師克莉絲汀.內斯特林格(Christine Nostinger,1936生)在1976年創作的作品;後來在1983年也被當時還年輕的導演Claudia Schroder改拍成電影。
孩子的內心世界從來沒被真正的注意到,因為大人只是在乎小孩究竟是屬於可以讓他們光采的好孩子(像小說裡罐頭工廠所出產的孩子一樣的好),還是讓他們丟臉的壞孩子。然而,在這樣的在乎下,孩子自身最重要的部分,也就是屬於人的部分,卻是不知不覺地不存在於我們的世界中了。
這樣的不存在,日本的社會則是用「透明的存在」來形容。
孩子雖然是生活在家裡或是在學校,但從沒有被父母、老師或其他同學真正地看到、感受到。
所謂真正地感受到,是指他真正地存在:他的想法、他的心情、他的困難、他為什麼要憤怒或撒謊,甚至他為何要表現這麼好……。而這一切,都不見了。

6.
孩子只是被當作一種物體、一種工具來看待。父母對小孩不自覺地總是注意著:他是不是一個讓我們光采,至少不丟臉的小孩?老師看他則是:他是不是不帶給我的班級麻煩的小孩?而同學看他就成了:他有沒有什麼值得交換的能力、權力、或金錢?
在日本,不只是教育學家或社會學家討論過「透明的存在」這問題,連小說家也延續這觀念的探討。村上龍1976年出道而獲得當年群像新人文學獎和芥川龍之介賞的傑作《接近無限透明的藍》,這本直到2005年在日本已經賣出350萬本,成為日本最暢銷的現代小說之一,就是在探討小孩子們在大人的世界中,被無情地扭曲了。
「透明的存在」這名詞,甚至也出現在日本的犯罪事件裡。1997年日本神戶市須磨區發生了連續殺人事件,包括死亡的兩人和重傷的三人皆是小學生。犯人手法殘暴,甚至還以「酒鬼薔薇聖斗」自稱,寄出挑戰信,整個日本社會都震驚了。然而事隔多日以後,當整個案情終於水落石出,最教人震驚的是,這個被想像成惡魔一般的兇手,竟是一位平常看不出任何異樣的十四歲少年。
這位犯罪少年在挑戰信中,同時也憤怒地斥責日本的教育制度。他在信裡許多的威嚇之後寫道:「強迫性的教育造就了我,一個透明的存在。」

7.
且讓我們想想這一次臺北捷運殺人事件的鄭捷吧。想想我們的教育、我們的父母、我們的老師、我們社會中的大人,甚至我們自己:我們真的注意到了旁邊的人的真實存在?
這一次的事件,許多撻伐之聲,乍看是正義的怒吼,但,真的看到鄭捷的存在狀態了嗎?
在這樣滿天的惡魔想像中,十分難能可貴的,東海大學校方發表了一篇值得眾人深思的信。它是寫給東海大學師生的,但我覺得全臺灣都該看看。信中其中的一句話:「我們愛著他們,卻也不夠愛他們。」
也許,在這樣不幸的時刻,我們應該停下我們的恐懼和憤怒,一起讀讀東海大學的這一封信,也一起讀讀「還孩子做自己行動聯盟」的發起文章,好好想一想:臺灣究竟要怎麼辦?
「每個孩子的狀況都不同,我們的目的是提供不同角度的觀點與資訊給家長與主要照顧者,藉此充權家長與主要照顧者的選擇能力,使其有能力逃脫單一的價值論述。最後目的,除了提供家長一個支持的網絡,也避免孩子成為主流價值與觀點的犧牲者。
老師,醫師,父母都不是唯一影響孩子的關鍵大人,也都可以是影響孩子的關鍵大人。
我們大人以為小孩應該是什麼樣? 我們大人如何教小孩?我們大人對孩子有什麼要求與期待?我們以為孩子應該被教成會做什麼?該懂什麼?最終長成什麼樣的人?我們開始擔憂現代孩子的教育,恐成為某種形式的罐頭化或機械化的過程。我們的專業如何在孩子身上運作?將孩子的行為,以疾病化的方式去解釋與對待時,這些對孩子、對整個家庭的影響都重大且深遠,如何能不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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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國中教師兼任午餐秘書-減課-授課節數-40班以上比照主任-39班以下比照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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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13-雲林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doc

雲林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
101年8月13日府教學字第1010406426號函第六次修正


四、兼職行政教師授課節數


班級數
職別
17班以下
18-26
27-35
36-44
45-53
54-62
63-
主任
8
6
4
2
0
0
0
組長
12
8
8
6
4
2
0
協助校務酌減總節數
各校如排完總節數後(未領超支鐘點節數)尚有剩餘節數,依實際需要由校長協助行政相關工作酌減1-4節。
說明事項
1.  學校總班級數之計算以當年度員額編制核定為準。
2.  教師兼補校主任每週授課節數以十節課為原則,不得再支領補校工作補助費。
3.  十二班以下無資訊組長之學校,教師兼網管教師每週酌減2節為原則。
4.  教師兼午餐秘書酌減節數以97.11.17府教體字第0970409070號函實施「雲林縣立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之規定辦理。
5.  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依「教育部補助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規定,專任輔導教師以不授課為原則,兼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減授10節課。
6.  生教組長無論班級數,每週均依該校組長授課節數再減1節。
7.  各校應以上述原則排課,全校教師(包括兼任行政職者)應授足本身每週最高基本節數後,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超鐘點費。
8.  為維持學生學習領域(科)之完整性,非課程設計之必要,教師授課節數之編排同領域(科)不宜作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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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17-雲林縣立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doc

雲林縣立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
97年11月17日府教體字第0970409070號函修訂第3、6、8點

六、學校辦理午餐收取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支原則如下:
(七)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供應午餐班級數在四十班以上者比照主任排課;在三十九班以下者比照組長排課,各校在不增加經費原則下可依實際狀況酌量調整;午餐執行秘書由主任兼任者,各校可酌予減免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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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可於會議現場清點人數。國中教師兼任午餐秘書可以減課-依照各縣市規定。教師請假不需支付代課教師勞保、健保、勞退費用,而應由雇主學校支付[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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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員問診室】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可於會議現場清點人數
文/邱儷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文宣部)
 
各位教育界的夥伴,在職場中,我們必須開好多種會,如校務會議、課發會、特推會、考核會、申評會…,而每一種會,除須遵行會議規範,特別的會議,也有特別的規定。
有時候在重要的議題時,表決的人數會決定議案的結果,甚至會影響個案的權益,尤其當法令規定表決時必須經出席的幾分之幾同意時,所謂的「出席」人數的認定就很重要,又如果中間有人離席造成「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時,就會有認定上的困擾!
以下為本人在申訴評議委員會所遭遇的爭議,並詢問了教育部信箱,教育部指出【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可於會議現場清點人數以判斷出席委員是否已達法定人數,並據此計算表決之可決數為該案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應將該案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記明於會議紀錄,以供佐證。】
提供以下資訊,盼教育界的夥伴,在職場中若遇此問題時,對於出席人數與議決人數的認定有所依循:
==============================================================================================================
※詢問
1.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5條明訂: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請教育部釋疑處:
法規說的出席委員是指簽到的出席人數或評議決定當時的在場人數(當然是委員有過半,得開議的狀況)?
3.實際案例:
某校申評委員15人,11人簽到,到評議決定時剩8人,都是委員過二分之一,得開議的情況。所謂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是指11人的三分之二或是指8人的三分之二?
請貴部釋疑,感謝!
============================================================================================
※部長信箱回覆
信件編號:201401020498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法制處
傳  真:02-2397-6930
承 辦 人:張綺心
聯絡電話:02-7736-6071
發文日期:103-01-08
發文文號:臺教法字第10300900047號
回覆內容:

邱儷萍小姐您好:您103年1月2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有關您所詢事項,敬復如下:
一、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稱評議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申評會委員之出席情形,原則上係以該次會議之簽到單為準,惟如個案評議時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可於會議現場清點人數以判斷出席委員是否已達法定人數,並據此計算表決之可決數為該案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應將該案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記明於會議紀錄,以供佐證。
二、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了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6071)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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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員問診室】國中小教師兼任午餐秘書是否可以減課?減課規定為何?
PS1.基本上我們認為午餐是屬於「餐桌」的事,不是「書桌」的事,學校辦理午餐是「額外」的「服務」,學校和老師辦午餐大都是犧牲奉獻,出問題還要被判刑,能不辦最好。

PS2.但是教師非廚師,營養午餐非義務工作,「教師法」第16條第七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沒有法令規定老師要辦理午餐工作,午餐工作也跟教學無關,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要設營養師,縣政府應該依法設置營養師辦理午餐工作,而不是要求老師兼辦非教學專業的午餐工作。

PS3.現在,縣政府為了省錢不依法設置足夠的營養師,卻要求老師來兼辦午餐工作,然後政府又不讓老師領取工作津貼,簡直是「壓榨兼任午餐秘書的教師」!
 
PS4.目前,桃園縣學校的午餐有四種型態工作量不同,大概是:自辦午餐委外午餐、資源分享、外訂餐盒, 又各校擔任午餐秘書的老師其背後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自願爭取,有的是被迫擔任,但無倫如何,相關減課方式,本會希望 學校能夠朝公平公正的方向處理,不要淪為校長為某些特定的人「封官爵位」的減課!
 
PS5目前教師兼任午餐秘書,有會員問:「國中小教師兼任午餐秘書是否可以減課?減課規定為何?」經查桃園縣國中小的規定相同,教育局行文給國中表示比照「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草案)」教師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另再予減課詳如下:
(一)自辦與委外學校:
1、科任教師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
2、級任教師或組長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另再予減4節課。
3、主任兼任午餐秘書得依主任授課節數另再予減4堂課,惟每週仍不得少於授課2節。
(二)外訂餐盒與資源分享之學校:由教師兼任午餐秘書者得依其本職或兼職之授課節數另再予減4節課。
 
桃園縣教育局的公文如後,供參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國中●●
======================================================================================================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康淑惠
電話:03-3322101轉7451
傳真:03-3361097
電子信箱:spo007@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立●●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教體字第10100031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午餐秘書減課乙案,詳如說明,請貴校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縣學校辦理午餐之午餐秘書,目前皆由教師或幹事擔任,因缺乏專業知識,在菜單設計、食材採購、熱量計算及午餐相關營養教育,均備感壓力;故午餐學校每年午餐秘書替換率居高不下,造成本縣午餐學校辦理午餐之一大困境。
 
二、因考量教師兼任午餐秘書之辛勞及壓力,擬比照「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草案)」(如附件)─教師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另再予減課詳如下:
(一)自辦與委外學校:
1、科任教師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
2、級任教師或組長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另再予減4節課。
3、主任兼任午餐秘書得依主任授課節數另再予減4堂課,惟每週仍不得少於授課2節。
(二)外訂餐盒與資源分享之學校:由教師兼任午餐秘書者得依其本職或兼職之授課節數另再予減4節課。
 
三、相關附件惠請至http://file.tycg.gov.tw查詢。

正本:桃園縣立●●國民中學
副本: 2012-01-31
09: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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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員問診室】 瞎米?老師請假變雇主!?
PS:學校教師向本會反應,日前一份桃園縣教育局的公文要求教師在請假還需負擔代課教師勞保、勞退、及健保費用,認為已侵害到教師的權益。另外,若請假教師需負擔代課教師的勞保、勞退及健保費用,那意味著請假教師是「雇主」。那麼,就需給相關繳納證明及退稅依據,但是這些資料桃園縣教育局卻又隻字不提。本會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峯依據教師反應並查核相關依據,認為「桃縣府違法扣發請假教師薪資 支付代課教師勞健保費用」,這是把雇主的投保責任,與請假教師代付鐘點費的事情混為一談,確實不當!
 
●●桃縣府違法扣發請假教師薪資 支付代課教師勞健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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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米?老師請假變雇主!?
桃縣府違法扣發請假教師薪資 支付代課教師勞健保費用
桃教工會和您站在一起 捍衛教師權益

文/田奇峯(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勞資關係部)

針對教師請假衍生代課教師之雇主認定及勞健保投保等問題,教育部國教署102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確認:「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

國教署明白函示雇主是學校,但桃園縣政府卻發文自行延伸:「教師請假後支付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倘由請假教師代付,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由學校扣請假教師薪款支付」(103.1.3桃教小字第1030000210號函)。它的邏輯似乎是:老師既然支付代課鐘點費,當然也要負責代課老師的勞健保費啦!但這是把雇主的投保責任,與請假教師代付鐘點費的事情混為一談。請假教師依規定「自理」支付代課鐘點費,但「自理」只屬於「代付」性質,即由無上班之教師「代」學校「付」給有上班之代理代課教師,這是一種薪資的平行支付。但是,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6%卻是雇主的責任,如果要從請假教師的薪資額外再扣款,則涉及到對教師薪資不當的減扣,是違法的。

面對國教署同一份公文,其他縣市政府完全沒有桃園縣的錯誤觀念。高雄市政府轉知學校表示:「雇主認定應為學校,投保單位(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102.11.5高市教中字第10237144900號函)。

新竹縣政府亦明確表示:「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外聘代理(課)教師,所衍生之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等雇主負擔部分,請各校依相關規定辦理,由學校支付相關費用,並由人事費用項下支應」(102.11.29府教學字第1020375638號函)。

宜蘭縣政府說得更清楚:「代課教師『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等雇主(學校)負擔部分』,依教育部函示已明確釐清雇主應為「學校」,並非請假教師。如屬雇主(學校)應負擔部分,請各校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由雇主(學校)支付相關費用,請由各校兼代課鐘點費預算項下相關人事費用支應,雇主(學校)依法應負擔部分不應由請假教師支付」。(102.10.9府教學字第1020153179號函)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全縣教師的靠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03-281-1588,或具名寫信至工會信箱teuniontw@gmail.com。

◎◎貼心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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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導師的超鐘點費權利
導師請假,代理導師職務之老師通常都是科任教師,但是,老師您知道嗎,科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較導師為多,代理導師期間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應以導師基本授課節數為準計算,所多授的節數應計為超鐘點費,許多老師在幫忙同事之餘,千萬別忘記了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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