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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福泰:作法對不上目標,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問題[教育桃源電子報]



【政策監督】莊福泰:作法對不上目標,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問題
資料來源:翻轉教育http://flipedu.parenting.com.tw/blog-detail?id=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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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福泰(高雄市立瑞祥高中教務主任、2015年全國高中職super教師獎)

本來要去捕魚,結果卻不學習捕魚的技巧,教育部請了大師來教我們複雜高深的屠龍技術,每個人都成為屠龍手,但世界上卻無龍可屠。作法對不上目標,每年投入龐大財力人力,卻把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搞成一場鬧劇。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以下簡稱教專評鑑)是教育部近年來投注許多心力和資本的重要政策,調查顯示,大多數老師支持對老師進行評鑑,但是,到教育基層和老師對談,實際參與的老師又覺得整個教專評鑑制度已經變成怪獸,甚至是老師最痛恨的制度之一,接任教務主任以來,一直關注基層老師的想法,收集了許多老師和教務主任夥伴對教專評鑑的觀點,最常聽到的不外乎:這是個反淘汰的機制、只是做paper work累死老師和行政同仁而已、就是搞不清楚這麼繁雜的流程、申請過程之繁瑣就搞到發瘋了、根本就是演戲、以防弊為出發點的制度不可能評鑑出結果、講師程度比我還差為何要來教我.........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竟是反淘汰機制?!

只要談到教專評鑑除了少數熱心推動的老師之外,幾乎很容易見到一面倒的批判,這個制度已經開始澆熄教師的教學熱情和投入行政工作的意願,但是老師們談到的都表面現象為主,我想要知道為何教育部一再用善意鋪成通往地獄的路,而教育部卻依然熱衷地想要推動下去,難道教育部被誰綁架?

檢視教專評鑑的規準項目,共分四大層面 ,A層面:課程設計與教學, B層面:班級經營與輔導, C層面:研究發展與進修, D層面:敬業精神與態度 ,每個層面又有更細的指標,其中A和B層面主要用在教學觀察,C和D層面主要用在教學檔案,這四大層面看起來尚稱完整,但卻潛藏許多問題。

教育部怕推不動這個政策,於是主推以A和B兩層面為主,C和D層面是多年期計畫學校的選擇性規準,仔細了解A和B層面的內涵,這些規準應該是教師培育過程就該達成的,而評鑑方式都是以教室觀察和書面檔案看到為依據,無法深入去檢視老師教學的深層功力,制度就開始悲劇了,每一個接受教專評鑑的老師好像師培生一樣,接受一條一條規準的檢核,有實力的老師感覺就在玩家家酒,沒實力的老師到覺得終於證明他也是專業教師甚至進階級教師。

這些教專評鑑的規準有許多問題:

第一、許多指標聽來很棒,卻無效,例如: A-1展現課程設計能力中A-1-1選編適合任教班級學生的教材,這個指標聽起來很厲害,但是大家只要有開會選課本就會通過,類似這種無效指標還包括B-1-2善於運用班級學生自治組織,這些幾乎每個班級開學就一定會做的,若是推動以合作取代班級幹部的老師大概是過不了關了。

第二、把規準逐條拿來檢核老師就是悲劇的開始,仔細了解A和B層面的內涵,這些規準應該是教師培育過程就該達成的,而評鑑方式都是以教室觀察和書面檔案看到為依據,無法深入去檢視老師教學的深層功力,這個制度真是一場悲劇,每一個接受教專評鑑的老師好像師培生一樣,接受一條一條規準的檢核,有實力的老師感覺就在玩家家酒,沒實力的老師反而覺得終於證明他也是專業教師甚至進階級教師。

第三、教學表現的規準以傳統講述為基礎,無法鼓勵老師的多元教學、差異化教學,反而形成反表彰現象,例如:A-4-1說明學習目標及學習重點、A-4-2有組織條理呈現教材內容、A-4-3清楚講解重要概念、原則或技能。這三個指標被列為教學觀察的大重點,但是如果很有創意、以問題引導思考的老師教學可能會過不了關,不然就要搞很多說明寫很多報告才能夠讓評鑑者接受。

第四、規準觀察老師行為,卻不檢視學生學習,例如: A-6-1板書正確、工整有條理。A-6-2口語清晰、音量適中。A-6-4教室走動或眼神能關照多數學生。這些指標單獨看都是正確的,卻是師培生就該培養的,拿來檢視在職教師根本無法有效推動教師成長,這些規準其實更適合用來做為不適任教師評鑑,所以,很多接受評鑑的很棒的老師會有一種被羞辱感覺。真正該用來推動教師成長的應該是觀察學生學習情形,老師運用哪些策略、提問、方法促進了學生學習,才是教專評鑑該去思考的規準方向。

規準很有問題,但推動過程和制度問題更大:

第一、申請程序繁瑣流程複雜,只為防弊不為協助教師:整個教專評鑑規準和實質內容很簡單,但是從學校申請、到評鑑實施、到評鑑審核過程複雜到只有少數人可以理解,許多教務主任都搞不清楚,何況一般老師,於是這個制度築起高高的圍牆就成了少數人壟斷專賣。

第二、早期通過的成為主要輔導人員,教學卻可能有問題:一開始政府為了鼓勵教專評鑑,推動之初各項評鑑通過率是偏高的,很多認真優秀的老師忙於備課、處理學生問題可能比較晚才接受教專評鑑,相對的,有許多不見得教學很好的老師一路從初階、進階很快到輔導教師、輔導夥伴,因此許多搶先評鑑的成為專家,雖然優秀的還是很多,但有相當比例教學專業上不算太優,我記得來幫我們上進階課程的老師是位私立職校的老師,講課過程不斷強調如何通過進階評鑑,至於進階評鑑的精神、義涵、為何這樣就是進階?進階以後老師會有何成長?通通沒有說明。最近許多老師也告訴我,上一次實體課程就翻臉,因為講師程度太差,上課方式都是照投影片念一遍,要引導老師專業成長的自己反而不專業,這制度就有問題。

第三、輔導講師過度強調如何紙上作業:由於程序繁雜於是教專制度設定了專門的人力來輔導學校,對學校輔導必須是教專評鑑中心的人力資源庫中所提供,這些所謂的專家來到學校輔導教專評鑑,是不是應該引領老師有效改進教學?結果,這些專家來上課都是強調如何寫書面報告才能通過檢核?也常過度狹隘解釋評鑑制度的文字內容,都讓很多認真的老師產生嚴重的反感,會造成這種現象就是因為制度太複雜,以致形成少數人壟斷,當然這些輔導教師都是學校課發會通過推薦經過制度培訓的,但是每個學校只要有人要參加就萬幸了,根本不可能拒絕。

第四、教專評鑑的流程制度和目的幾乎無關:教育部明定教專評鑑是為了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仔細檢視初階評鑑線上教學和實體教學的內容,包含: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基本概念、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規準、教學檔案製作、評量與運用、教學觀察與會談技術、專業成長計畫,所有教專評鑑的課程都是進行評鑑的技術,全部都是在教大家如何做資料讓以便通過評鑑,所以,根本達不到改善教學的。

第五、流程過度缺乏彈性,稍不注意就要重來:每一年學校要先申請教專評鑑,通過後啟動校內的調查,然後開始一連串的線上課程實體課程,等到這些都上完才能開始進行實作認證,再通過校內推動委員會審查,然後上報,接著抽查,補資料等等,任何一個環節如果承辦人員和受評者疏忽跟不上時間就要再等一年,這些書面作業本身對老師助益不大不說,流程的複雜和僵硬更搞得優秀的老師不願再受折磨。

教師專業評鑑不是不好,而是作法要對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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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A走了代理教師的薪水?全教總要求保障代理教師應有權益[全教總]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6年11月1日
誰A走了代理教師的薪水?全教總要求保障代理教師應有權益
    蔡英文總統昨天頒獎給資深優良教師及獲得今年師鐸獎的老師,小英總統不知道的是,有一群一樣貢獻教育良多的老師卻被A了兩個月的薪水。
    由於員額控管,代理教師比例居高不下,這些代理教師絕大部分都有合格的教師證書,也是盡心盡力的教育工作者,但待遇保障卻明顯不如正式教師。
    全教總表示,多數代理教師都有合格教師證,其所代理的也是正式職缺,並非外加的員額,依照規定,這些正式職缺的人事費應該完整編列一年(含考績與年終獎金),然而,長期以來現場的代理教師領到的薪水卻只有十個月。
    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代理教師還經常在聘期外被叫回學校工作,此外,代理教師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時也受到極大限制,嚴重侵害代理教師基本權益。明明是連續好幾年都在學校服務,一到其七月就失業無薪水,卻還要到學校工作,這不僅侵害勞動者權益,對代理教師更是一種勞力剝削。
    到底是誰A走了代理教師的薪水?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指出,縣市政府為了省錢,對於代理教師只給十個月的聘期,就是A走代理教師薪水的元兇,由於聘期只有十個月,導致同樣是春風化雨的代理教師,每年一到了七月就失業。
    全教總強調,代理教師既然是代理正式職缺,教育部也是編列全年薪水補助縣市政府,就應該要將聘期定為一年,並把全年薪水給代理教師。
    在法制面,依據教師法第35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全教總建議教育部在法律授權訂定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即應該明定代理教師聘期與待遇的權利事項,不應再授權各主管機關或私立學校可以在補充規定自行規定,衍生各種問題。
    代理教師權益問題由來已久,為維護代理教師權益,全教總要求縣市政府和學校應發給代理教師一年聘期及完整薪資,還給代理教師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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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七天假」,代理老師是否也同樣享有假期?[教育桃源電子報]


【會員問診室】「國定七天假」,代理老師是否也同樣享有假期?
文/蘭育珊(本會教師權益部主任)

10月31日、11月12日及12月25日,甚至之前的教師節等,我們最常被詢問的問題就是代理老師是否在這幾天能與勞工一樣享有假期?大家會有這樣的疑惑是認為代理老師是投保勞保,所以假期應與勞工相同!其實代理老師放不放假與其所投保的種類無關,而是看其職業是否符合勞基法。
代理老師投保勞保是依據勞保條例,但是否放假是依據其職業別是否符合勞基法,勞基法與勞保條例是不同的法令,適用對象也不相同,勞保幾乎涵蓋所有的勞工,但是勞基法是適用部分行業的勞工。
依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勞基法適用範圍】
(一)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餐食攤販業。
4.     調理飲料攤販業。
5.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故根據上述代理教師不適用勞基法,所以這些天也要正式老師一樣乖乖上班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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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餐食攤販業。
  4. 調理飲料攤販業。
  5.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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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教育桃源電子報][牛奶瓶報報]


【遲來的正義】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PS新聞中這個草漯國中蔡老師的個案是四年前本會協助的個案,請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打的釋憲官司,終獲正義!
除了感謝邱律師的大力協助,我還要感謝蔡老師這些年來願意[堅持],一路走來確實辛苦!
這些年我總是時時唸著這個案子,總覺得沒有為她扳回正義,一直是我心中的缺憾,現在看見這個結果,確實令人安慰與振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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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
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時間 2016/03/18 17:16

大法官釋字第736號出爐,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可以打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管理考核措施是指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沒有晉級加薪)、教師評量等。大法官釋憲指出,如果教師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可以像人民一樣,不限制打訴訟的種類,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依目前教師法第33條規定的申訴和訴訟程序,以及行政法院的看法,學校對教師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等評量,屬於工作上的考核管理處分,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改變教師身分,例如解聘、停聘,才屬於行政處分,此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本案有兩名聲請人,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因到地檢署應訊,向學校請公假,校方不准假,記他曠職並扣薪一日,後來當年蔡的年終考績是留支原薪(沒有晉升加薪)。他不服處分,向校方申訴被駁回。

蔡滿庭再提起行政訴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登記曠職、留支原薪的考績處分屬於「考核管理措施」,不是改變身分的「行政處分」,不能提行政訴訟,駁回。他認為教師法第33 條規定限制教師打官司違憲,聲請釋憲。

另一聲請人是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因申請免予評量遭校方拒絕,蔡向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再申復均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此事「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駁回。蔡也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認為,教師法第33 條沒有違憲,也沒有限制教師不服「考核管理處分」不能打民事或行政訴訟,教師如果認為受到學校措施侵害,還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法院審理時也要適度尊重學校的相關判斷。此一解釋包括公私立學校的教師都適用。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蔡滿庭、蔡燿全都可以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向法院提出再審。以後有類似案件,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而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時,法院不可以再用「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實質審理,就以程序不合法的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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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大法官:教師權利受損提告 法院需實質審理
2016-03-18 18:3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七三六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教師被校方記曠職、扣薪或准駁教師評量等情形,可如同一般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情形,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法院須視個案情形審理。
目前行政法院見解,認為學校對教師單純管理措施,只要不影響教師的教職等身份關係,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本釋憲案中,多位大法官認為,教師的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不能僅侷限在影響教師身份關係時,才能提起訴訟救濟。
本釋憲案由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和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分別聲請,蔡滿庭不滿學校不讓他請假,還記他曠職和扣薪等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駁回,蔡燿全則不滿向校方申請免受評量遭駁回,提請行政訴訟也遭駁回,兩人以行政法院適用的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違憲為由,各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兩人可根據本釋憲案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不過大法官認定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未限制教師提起訴訟權利,因此未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原則」,沒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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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教師不服學校懲處提告 大法官:法院須審理
2016年03月18日18:45
桃園草漯國中蔡姓教師2008年因故被校方記曠職、扣薪一日,該年考績「留支原薪」(沒加薪),隨即打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是學校內部自治「管理措施」,並非改變教師身分等影響權益重大的「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依《教師法》第33條駁回蔡師提告。蔡以該法條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為由,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成釋字第736 號解釋,指該條文並未限制教師訴訟權,沒有違憲,但以後法院不應再以「行政處分」、「管理措施」區分教師能否提訟。

《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蔡師認為這條條文限制教師訴訟權,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如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教師評量等)認為其權利或法律利益受侵害時,可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訴訟,而法院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的判斷,應適度尊重。(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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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成功】桃園市教師會幫老師釋憲成功:大法官釋憲,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會),協助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對抗校方的行政措施,一路打到釋憲官司,最後終於成功,為全國教師爭取到該有的權益!

桃園草漯國中蔡姓教師2008年因故被校方記曠職、扣薪一日,該年考績「留支原薪」(沒加薪),隨即打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是學校內部自治「管理措施」,並非改變教師身分等影響權益重大的「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依《教師法》第33條駁回蔡師提告。蔡以該法條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為由,聲請釋憲。

大法官釋字第736號出爐,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可以打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管理考核措施是指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沒有晉級加薪)、教師評量等。大法官釋憲指出,如果教師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可以像人民一樣,不限制打訴訟的種類,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恭喜!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會)協助會員釋憲成功,讚!

【牛奶瓶PS】【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和【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會),全國各縣市中最強悍、最自主的工會,紛紛創下釋憲成功的案例!我們大概是太強悍和自主了,或許是【全教總】高層眼中容不下的教師組織,為了幫全國各地的教師發聲,結合其他縣市教師工會另外籌組【全教產】,打破全國層級教師組織單一壟斷的局面,避免教師組織走向「專制」或「獨裁」,為教師提供多元和不同的聲音!

轉貼友會【2016/03/19教育桃源電子報】:【遲來的正義】大法官釋憲,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2016/03/19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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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遲來的正義】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PS新聞中這個草漯國中蔡老師的個案是四年前本會協助的個案,請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打的釋憲官司,終獲正義!
除了感謝邱律師的大力協助,我還要感謝蔡老師這些年來願意「堅持」,一路走來確實辛苦!
這些年我總是時時唸著這個案子,總覺得沒有為她扳回正義,一直是我心中的缺憾,現在看見這個結果,確實令人安慰與振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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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
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時間 2016/03/18 17:16

大法官釋字第736號出爐,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可以打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管理考核措施是指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沒有晉級加薪)、教師評量等。大法官釋憲指出,如果教師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可以像人民一樣,不限制打訴訟的種類,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依目前教師法第33條規定的申訴和訴訟程序,以及行政法院的看法,學校對教師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等評量,屬於工作上的考核管理處分,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改變教師身分,例如解聘、停聘,才屬於行政處分,此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本案有兩名聲請人,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因到地檢署應訊,向學校請公假,校方不准假,記他曠職並扣薪一日,後來當年蔡的年終考績是留支原薪(沒有晉升加薪)。他不服處分,向校方申訴被駁回。

蔡滿庭再提起行政訴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登記曠職、留支原薪的考績處分屬於「考核管理措施」,不是改變身分的「行政處分」,不能提行政訴訟,駁回。他認為教師法第33 條規定限制教師打官司違憲,聲請釋憲。

另一聲請人是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因申請免予評量遭校方拒絕,蔡向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再申復均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此事「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駁回。蔡也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認為,教師法第33 條沒有違憲,也沒有限制教師不服「考核管理處分」不能打民事或行政訴訟,教師如果認為受到學校措施侵害,還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法院審理時也要適度尊重學校的相關判斷。此一解釋包括公私立學校的教師都適用。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蔡滿庭、蔡燿全都可以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向法院提出再審。以後有類似案件,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而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時,法院不可以再用「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實質審理,就以程序不合法的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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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大法官:教師權利受損提告 法院需實質審理
2016-03-18 18:3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七三六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教師被校方記曠職、扣薪或准駁教師評量等情形,可如同一般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情形,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法院須視個案情形審理。

目前行政法院見解,認為學校對教師單純管理措施,只要不影響教師的教職等身份關係,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本釋憲案中,多位大法官認為,教師的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不能僅侷限在影響教師身份關係時,才能提起訴訟救濟。

本釋憲案由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和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分別聲請,蔡滿庭不滿學校不讓他請假,還記他曠職和扣薪等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駁回,蔡燿全則不滿向校方申請免受評量遭駁回,提請行政訴訟也遭駁回,兩人以行政法院適用的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違憲為由,各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兩人可根據本釋憲案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不過大法官認定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未限制教師提起訴訟權利,因此未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原則」,沒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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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教師不服學校懲處提告 大法官:法院須審理
2016年03月18日18:45
桃園草漯國中蔡姓教師2008年因故被校方記曠職、扣薪一日,該年考績「留支原薪」(沒加薪),隨即打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是學校內部自治「管理措施」,並非改變教師身分等影響權益重大的「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依《教師法》第33條駁回蔡師提告。蔡以該法條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為由,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成釋字第736 號解釋,指該條文並未限制教師訴訟權,沒有違憲,但以後法院不應再以「行政處分」、「管理措施」區分教師能否提訟。

《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蔡師認為這條條文限制教師訴訟權,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如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教師評量等)認為其權利或法律利益受侵害時,可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訴訟,而法院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的判斷,應適度尊重。(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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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影分身 論補救教學困境 [梁立鑑] [教育桃源電子報]


【教育交流道】給我影分身 論補救教學困境
文/梁立鑑(政策部副主任)

政府推動補救教學多年,都不見成效,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呢?「有校長說,輔導協助這些孩子,第一線的責任還是在級任教師身上,因此希望級任老師除了和家長溝通,也請和科任老師溝通,深思如何幫助孩子衝出困境,是擔任老師最高興的事,而不是委外處理……」,但這樣的言論和「一個老師對需要補救的學生說,唸書這件事情的責任還是在你的身上,你自己認真唸,不會的就看課本、也可以查自修,要努力思考如何突破自己不會的地方來更進步,這是做一個學生最高興的事情,而不是請求別人協助……」有什麼不同?
若這樣的教學方式對這些需補救的學生就有效果,今天不會有補救教學的問題,同理,若學生這樣就能有效學習,他也不至於需要補教教學。
部分擔任補救教學訪視的委員或許對教學現場完全不了解,只是想當然耳的認為補救教學就是第一線老師的責任。這些委員從不仔細去深思,為什麼這些學童有學習上的困難?教學現場到底有何難處?若「第一線教師可以完成」的理論可行,現今補助教學就不會有困境。
為什麼由第一線老師來實施補救教學會有最佳效果的說法,實際上卻是導師們背不起的沉重負荷呢?
主要原因就在實施補救教學時,教師和學生面臨的最大困境,就是沒人沒時間:
試想國小學童可以實施補救的時間,從早自習40分鐘、午休30分鐘,加上70分鐘下課時間,總共是140分鐘,好像還不少。但別忘了班上同時有29個學生要服務,在”不打折”的情況下,每個學童每人每天可分到老師大約4.83分鐘的時間……,與此同時,導師還要關注孩童日常的作業訂正,指導學生打掃,解決各種紛爭或疑難雜症,林林總總的時間扣除下來,一線教師又怎麼可能有多餘的時間來好好做補救呢?(此外,剝奪學童下課或是午休時間來進行補救又是怎麼樣的一個殘忍的觀念跟行為……)

針對補救教學,仍希望用一線導師的角度來拋磚引玉,希望能就實務面上所遭遇之困境,提出來讓大家討論:

1. 補救教學網站的實用性(先假設該網站能確實診斷出學生的困境,而其提供的補救教學資料在適切的指導下,學童能達到補救教學的目的):除了數學可針對施測學生不足的部分提供補救教學教材外,國語文及英文所提供的教材,並沒有針對學生的施測結果提供欠缺能力所對應的補救教材,而是將龐雜的參考資料通通列出,是否可請補救教學網儘速改進國語及英文的部分呢?亦即針對施測對象提供相關能力指標需強化的補救教學資料。
此外若要將補救網上所列的資料都印出,在經費及如何指導學生學習都是大問題,不知是否有個別學校將補救教學網上的資料落實在補救教學的範例可供學習?
2. 補救教學的師資:所有資料都是死的知識,尚待補救教學的老師來活化,而這個教師必需要有相當的經驗才能判斷,還要能隨著課堂上學生學習的進展來做調適。而這個師資,或許有經驗的退休教師會是最佳的人選之一(畢竟他們有經驗)。當然,有熱情投注的老師,不論是代課或是現職,都是優質人選。但實務面上,卻因聘請師資的經費不足,不但時薪少還得寫很多評量及報告,使人卻步而使聘任師資有很大的困難。
3. 實施的時間:目前或能放學後時間實施,但是個別學生差異性極大,另有多少孩子的家長願意於課後實施亦是一大問題。倘若想於就學時間如資源班一樣抽離學童來上課,不但家長會有疑慮,而衍生的法令的問題亦需相關單位來協助解決。
4. 是否分級合班實施:畢竟相同程度的學生一起上課會較佳,同年級不同程度一起實施著實不妥。若分級並將不同年段合班上課,需要將所有測驗資料做統整與分類,對大型學校來說是很大的挑戰。此外不同年段的孩童同時上課,亦可能要考慮高年級學童的心理感受是否能接受。
5. 班級人數:實施補救教學的學生原則上幾個人一班可發揮最大效益?畢竟人數愈多,則失敗的風險愈高,但人數太少,又會是難以負荷的經費。

簡而言之,會需要補救教學的學生,通常都有一定的困境需要老師花時間陪伴突破,可謂耗時但成效緩慢的工作。必須要有經費到位、尋覓良好的師資,並針對不同學童搭配可行的方案,才有較大的機會成功。
企盼教育局及補救教學訪視委員們,能針對第一線教師所面臨的這些困境,提供良好的解方,則必能在補救教學方面日起有功,相信這也一定是這些孩子最大的福氣。

PS1.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教育部針對國中小學生,預定103學年度起實施補考制度,每學期結束時學科成績不及格就要補考,領取畢業證書的門檻也趨嚴;原本國中小畢業生七大學習領域只要三領域及格,就可拿到畢業證書;但目前從就讀小三、國三的學生開始,必須四領域及格才能領到畢業證書,否則只能拿結業證明。搭配此項政策,安排於課後第八堂的「補救教學」設計更是益發重要,教育部針對補救教學課程內容、師資……等應有全面且詳細之政策配套。(不知教育部詳細的政策配套好了嗎?)

PS2. 審計部審核通知:(一)針對彰化縣補救教學實施方案執行情形:(1)逾5成之學生未接受補救教學。(2) 部分納入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之學習成績未盡理想。(二)針對南投縣政府補救教學實施方案執行情形:(1)補救教學因受輔學生進步結案率偏低致整體績效欠佳,允宜研謀改善措施,以提升國中小學生基本學力。(2)補救教學結合民間資源之學校比率偏低,允宜研謀及督促各校結合及善用民間資源,藉由公私部門協同努力以降低學生補救教學施測不合格率。(桃園市補救教學和上述內容相去不遠,不知教育局或是補救教學委員會有相關的因應措施嗎?)
 
PS3.最後薦請這些經驗豐富的補救教學訪視委員來實地教學,請他們提供補救教學實際效能方案,一起來執行。或是可以編出更系統化符合實際需求的教材,則必能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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