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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得因議會決議,便任意解除具法律保障之法人代表的人事權與參與會議權利。
議會就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合法有效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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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鑑定書】高雄市議會要求【劉亞平理事長】
101年11月06日,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骨氣、有智慧,面對打壓,勇於面對,
PS.謹以此鑑定書,提供台灣各縣市那些熱衷政治卻疑似患有「
●●●1011106勞委會101勞裁字第 31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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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101勞裁字第 31號鑑定書
鑑定人:許春鎮(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壹、直轄市議會之權限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直轄市議會之職權有十款,歸納言之,
一、立法權:議決自治條例,包括直轄市法規(第一款)、
二、財政權:包括議決直轄市預算(第二款)、議決直轄市稅課(
三、提案議決: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第六款)
四、接受人民請願(第九款) ;
五、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直轄市議會之權限,限於以上各款所列。
貳、直轄市政府之權限
地方制度法對於直轄市政府之權限,並無明文列舉規定。
參、直轄市議會決議之效力
直轄市議會與直轄市政府之間為議決機關與執行機關之關係,
一、覆議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二、敘明理由函復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三、說明理由及協商解決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最後,對於直轄市議會非法定權限內之決議,應如何處理,
肆、直轄市政府人事權之限制
如前文所述,人事權為直轄市政府之權限。
就聘任而言,法規別無特別限制時(
就解聘而言,市政府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解聘委員。
伍、結論
對於直轄市議會就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合法有效之決議,
對於直轄市議會非法定權限內之決議,
外聘委員之聘任性質上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
政府不得因議會決議,便任意解除具法律保障之法人代表的人事權與參與會議權利-【裁決鑑定書】高雄市議會要求【劉亞平理事長】至議會備詢之裁決鑑定書[2013/11/26牛奶瓶報報]
教師請假應由學校【聘任代理(課)教師】及【辦理勞保及保險責任】【2013/11/19牛奶瓶報報】
【教師請假規定】老師不是老闆!教師不是雇主!教師請假應由學校【聘任代理(課)教師】及【辦理勞保及保險責任】!
●文: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102年11月5日,教育局發文轉知教育部有關「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事宜會議」決議事項,其公文的重點如下:
一、教師請假「課務自理」並非請假之教師自聘代課教師。
二、支給代課老師薪資,由學校扣款或教師「代付」(非自付)代理教師薪資。
三、學校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
相關訊息參見【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375
學校本應對所聘任之代課(理)教師之資格、支薪及納保事宜把關,但長期以來,學校未善盡雇主義務,讓請假老師自己找人代課,造成代課(理)老師沒納保,代課費用沒標準,對代課老師師不公平的。況且,透過學校給付(代扣),亦能能解決教師因請假自付代理(課)費用,致該請假教師課稅所得虛增問題,方符合實領實課之應盡納稅義務。
最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收到會員申訴,表示學校【要求請假老師自付勞退保費用】,甚至【要求老師不付勞退保費用,就不准假】。如果要請假的老師出勞退保費用,試問請假老師可以自行去幫代課老師納保嗎?老師付出之費用,學校如何開立收據證明?請假是老師的權益,聘任及納保是學校應盡義務,所以勞退保費用不得轉嫁給請假老師。若有學校硬ㄠ請假教師,請會員向本會提出申訴或檢舉,我們將會合法合理捍衛會員權益!
總之,教師請假,要聘請代理(課)教師,人由學校找,勞保由學校付!如果,學校不准或刁難,歡迎會員向本會提出申訴!
轉貼教育局公文及會員申訴單:
●●●1021105教育局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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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中字第10237144900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召開「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71095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決議摘要如下:
(一)學校教師請假及其調、補、代課相關事宜,應回歸請假規則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且經學校核准方算完成請假手續。
(二)有關教師請假「課務自理」應指請假教師其原有課務依前開規定完成調、補、代課之安排事宜,並非請假之教師自聘代課教師。
(三)前項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理(課)教師,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經學校就資格、條件等事項依規定審查後,由校長聘任之;薪資支給亦應依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因此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課教師,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應為學校。
(四)教師請假後,支給代課老師薪資(包含納保事宜)之作業事項,如學校扣款及教師「代付」(非自付)代理教師薪資之處理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代課教師權益。
三、據此,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
四、有關雇主認定應為學校,投保單位(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
正本:本局所屬公立國中小(含完全中學)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高中職科、國中教育科(紙本)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申訴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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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申訴單
事件陳述(請盡量簡述,補充資料可以附件方式一併寄至本會)
主旨:教育局所發公文102.11.05教中字第10237144900號,轉知部頒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事宜會議。
說明:
1.依文雇主為學校理應由學校負擔勞健保費用(每天約52元),但公文中只明訂雇主為學校,未載明費用是否由學校人事費用支應,會計主任因文未明確不敢由學校經費支應,經詢問國中科承辦,得知大約已有20來間學校反應,請其告知經費支應問題,支支吾吾無法明確告知是否可由學校支應,只說各校多請老師自行負擔。
2.到底能不能由學校負擔教育局公文含糊其詞,不給學校明確答案,讓學校行政無所適從且還要面對老師的質疑。
3.事關代課老師權益,請工會能代為反應有關此筆費用支應方式到底學校或個人呢?
書與筆的力量 勇者少女馬拉拉【全教總第393期電子報】
馬拉拉是誰?
校務會議決議位階高於校長核定之行政指導-「校長核定」與校長「簽署發布」之權責顯有失衡【2013/07/0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200523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縣桃園國中教師會公文(0052378A00_
主旨:有關 貴縣桃園國中導師輪替辦法及臨時校務會議開會時間疑義,請 貴局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二、查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
三、依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四、有關 貴局於102年4月30日桃教中字第1020010198號函建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桃園國中教師會、
師資供需錯亂是結構性的失職!【屏教產】
【屏教產】師資供需錯亂是結構性的失職!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3-10-31 10:26:53
《一般會務》【屏教產】師資供需錯亂是結構性的失職!
【附件下載】
【備註】
1.文中兩個圖,不但是4年後和6年後,
2.有關高中職部份,已一再催迫教育部,如果近日仍未公告,
【附件下載】
【觀念交流】校園裡之麝牛兮?阿德利企鵝兮?【2013/09/24教育桃源電子報】
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裡,觀賞了公共電視所播映的「冰凍星球」。
鏡頭一、一群悠哉閒情的麝牛正在草原上覓食,
很有節奏且熟稔的包抄飛撲小牛。
想當然耳,狼得逞了。
但是教人目光為之一亮的是接下來的畫面,
向狼隻。兩匹狼本想大快朵頤,卻被此景況嚇得落荒而逃,
鏡頭二、生性樂天派的南極阿德利企鵝,
中有海豹,陸上有賊鷗。就在企鵝爸媽一個不注意,
他的企鵝身旁,肆無忌憚享受著輕而易舉的戰利品。令我驚訝的是,
不關己的態勢昭然若揭。
上述的景況讓我立即聯想到現實生活,不正就上演著如此的兩樣情。
學校裡,
一、 學校的相關制度及辦法,不願建立制度,而想依其個人喜好,
二、 會議的提案總是在沒有事先公告或足夠的時間供老師們咀嚼,
三、 對於某位教師的偏見,於是脅迫考核委員得依其想法予以懲處,
不要懷疑,上述荒謬乖離的情形,真有其人其事。經歷過的人,
現今我們看見有越來越多的工會團體,已經不再是自掃門前雪,
工會就是匯集大伙兒,形成一股不容忽視的力量,但是我得說的,
想請問各位伙伴,當面對困境時,
「教師對違規學生科以罰款充作班費之合法性」的法律分析[李漢中律師]【2013/9/10牛奶瓶報報】
「教師對違規學生科以罰款充作班費之合法性」的法律分析
●文:李漢中律師(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法律顧問)
TVBS電子報曾報導:「校園教學方式再起爭議,
「高雄一所私立高中導師,為了提醒學生注意交通安全,
按對於學生罰款之行為,係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
因此學校在無任何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下,
雖有主張學校校規屬於學生自治共同遵守之規章,
告別年金孤兒、落實社會公義[20130715全教總大專快訊003號]
20130715全教總大專快訊003號
告別年金孤兒、落實社會公義
◎林克亮(全教總大專員會成員,中山醫學大學教師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年金」定義,依據政府公佈係指符合一定條件時定期發給的現金給付,用以提供老年生活所需,所以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應有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國年金制度包括軍公教退休、勞保年金、國保年金等,然而,一直在繳公保的私校教職員至今仍是「年金孤兒」。
執政黨與在野黨對私校公保年金立法均有高度共識,但已過了好幾年,卻遲遲未完成立法,實在不公不義、傷透人心。給予私校教職員年金保障,是馬總統與吳副總統公開的承諾,執政多年仍不兌現承諾,是執政者最無誠信的跳票;更是擔任教育部長,管理我們公私立學校的大家長,最不負責任的行政傲慢,讓百年樹人的私校教職員,二度上凱道,讓私校教職員情何以堪?馬政府連這麼一個朝野沒有太大爭議,民眾及民意代表均支持的私校公保年金,都處理得這樣拖拖拉拉,荒腔走板,那還有什麼政策與制度值得國民信賴?
私校教職員及眷屬長期被政府無能、沒誠信、不公不義的欺騙壓抑,未來這一、兩年內,對選情的影響絕對不容小覷。
本來多數私校教職員已經不抱希望的私校年金,這次因勞保基金將破產的議題,意外的再度受到大家的重視,在全教總劉欽旭理事長及全體幹部的奔走協調,還有林佳龍立委於今年520馬總統第二任就職又滿周年的日子,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大聲疾呼:「馬總統,私校老師的吶喊,你有聽到嗎?」席間我們私立復興小學的張秋香老師「卑微」地向政府喊話:「我們只要一萬八千元的月退年金,這樣的要求過份嗎,馬總統要兌現承諾,不要再騙了。」私立惇敘工商簡添枝老師也批評,菲律賓政府反反覆覆,我們的政府毫無誠信,連連跳票,難道連菲律賓都不如?私立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教師喬念平則說,他曾在公立學校任教,因此深知私校教師的辛苦,私校的學生比公立學校多,因此,私校教師的付出也比公立教師多,希望馬總統能體諒私校教師的辛苦,不要讓私校教師在退休之際面臨欠缺保障的退休生活,私校教師期盼的年金制度只是基本的公平正義。
我本人服兵役當預官時,也考上衛勤學校醫檢教官,服兵役時於民國七十年考上公務人員普考優等(滿七十分),當年中等(滿六十分)從缺;退伍那一年(民國七十一年)考上公務人高考及格,隨後考選部又追送我專技高考及格證書,當時只是為實現對學生的承諾,期盼對栽培我長大的環境,有所回饋,決定回母校服務才成為私校教師,沒想到卻淪為「年金孤兒」,我的鄰居都還以為我退休保障比照公務人員,殊不知,就算公保年金化,私校教師所得替代率也僅二成二,是很受不公平待遇的一群中華民國國民,連這樣最基本的公平正義,都看不到政府有任何作為。
這一年多來,看到政府施政亂無章法,常常選擇與民意為敵,該改革不改革。繼520全教總與林佳龍立委為私校老師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後,隨之全教總發動的525上凱道抗議無誠信的年金改革,要打爛案、救改革。全教總在六月中旬所主辦的民間年金國是會議,指出此波亂無章法的年金改革,讓已退休公教人員無尊嚴,讓現任教師哀鴻遍野。私校公保年金遲未立法,讓私校教職員感嘆無法脫離年金孤兒的無奈,政府的誠信亦蕩然無存。我們鄭重呼籲執政當局應履行承諾,將私校公保年金盡速立法,落實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