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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法前之教師評鑑: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2014/4/10牛奶瓶報報】

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24日臺研字第1010235346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五條規定:「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

【會議報告】1030409「高雄市103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推動會」會議報告

●報告人:李季謦(詳細會議記錄請參考教育局紀錄為準)

●時間:103年4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0分
●地點:鳳山行政中心四樓水利局會議室
●主席:鄭局長新輝
●會議代表:鄭穎聰、李季謦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於會中發言摘要如下:
1.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24日臺研字第1010235346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五條規定:「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但部分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學校在送審資料中未附上「自願參加教師簽名單」,本會主張在初審階段應不予通過。
2.103年度教育部找了高雄市、屏東縣和新竹縣試辦「教師評鑑」制度,但至今教育部的「教師專業標準」仍未公布,也就是沒有評鑑指標。因此,本會主張高雄市應立即停止試辦,以免試辦的19所學校和教師,白忙一場,徒勞無功。
3.前次會議(103.01.24)規畫參加試辦教師評鑑之學校計有20校,但此次會議中更改為19校(其中7校退出,又有6校新加入)。本會建議主管科應對新加入的6校辦理說明會,使參與教師能清楚「教師評鑑」相關工作。

【會議決議事項】
1.通過本市申請103年度「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含學習社群)」畫之學校計有高中職37校、國中79校及國小118校。
2.通過103年度高中職及國中小「教學輔導教師」及「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推薦案。
3.通過19所試辦學校之「教師專業成長計畫及學校專業成長計畫」。
4.通過本市試辦教師評鑑之「縣市專業成長計畫」。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的小小提醒:
1.申辦103年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未附上「自願參加教師簽名單」者,國中部分有忠孝及蚵寮國中。國小部分有六龜、文德、那瑪夏民生、竹後、前鎮、美濃、援中、凱旋、復興、愛國、新光、瑞豐及鎮昌國小。因此,呼籲上述學校教師,如果沒有意願且未在「自願參加教師簽名單」上簽名者,校方不能強迫,教師可以不用勉強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2.試辦「教師評鑑」之學校有:瑞祥高中、樹德家商、大樹國中、大義國中、明華國中、福山國中、鳳林國中、右昌國中、前鎮國中、興仁國中、右昌國小、前金國小、鹽埕國小、獅甲國小、油廠國小、舊城國小、鎮昌國小、蔡文國小、觀亭國小等共計19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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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說明會會議報告-教師評鑑應以公平、公正、公開、廣徵教師意見推動【2014/04/24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4/04/2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師評鑑】一篇值得細讀的會議報告
PS1:推薦這篇有關教師教師評鑑說明會的會議報告,你會發現教育部急於推動教師評鑑入法的矛盾、黑箱、不合理、前後不一,甚至遭質疑是否有與某團體利益交換...等等的內幕,內容雖有點長,請耐心看完,你將會有所收穫!
PS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廖建中:【試問:教師評鑑教育部打算以「黑箱作業」方式蠻幹硬搞嗎?何以師培及藝教司邀全教總要求必須以「不作會議記錄、不錄音的方式」進行?教育部以這種黑箱、見不得光的方式找全教總密室協商,再聲稱已經取得教師團體共識推動教師評鑑,公共政策教育部這樣黑箱蠻幹,可以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2014/4/24牛奶瓶報報】
●●【會議報告】103042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規劃(草案)分區說明會」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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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鄭穎聰(詳細會議記錄請參考台中教育大學紀錄為準)

●時間:103年4月23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地點:獅甲國小多功能學習中心
●主席: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郭副司長淑芳
●會議代表:廖建中、陳俊成、李季謦、鄭穎聰

本次會議係教育部為推動教師評鑑入法,在全國九個區域,分別召開教師評鑑說明會。

教育部郭副司長表示,目前的評鑑規劃,已與考績脫鉤,不作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依據。未來若正式入法後,教學年資未滿四年的教師,每二年須接受一次評鑑,並應給予輔導;年資滿四年之教師,則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評鑑結果分為「達教師專業基準」跟「未達教師專業基準」二個等級。「未達教師專業基準」的教師,須訂定專業成長計劃並實施,並於一年內複評,複評仍未過,則持續輔導。

郭副司長並明確宣示,即便你現在已參與了多次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但那與教師評鑑無關,評鑑入法後,你仍必須參加教師評鑑。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於會中針對教師評鑑制度的缺失、政策形成的不透明,由廖建中、陳俊成、李季謦、鄭穎聰,分別提出口頭與書面質疑。

●廖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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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制度規劃報告」中表示:

教育部於102年間,分別邀集3個教育團體(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及學者專家代表,召開多次討論諮詢會議。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2年11月15日截止,繳費人數僅有84904人(如附件),全國教師至少有40萬人左右,全教總會員人數僅約佔全國教師數的五分之一而已,連過半都沒有,更何況並非所有縣市的教師工會都加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何以教育部僅找全教總背書?這其中是否有利益交換?

◎全教總相關會議資料指稱:
出席教育部與教師團體討論教師評鑑會議(1021209、1216)師培及藝教司邀本會以不作會議記錄、不錄音的方式就教師評鑑交換意見。會中師培及藝教司提出未來教師評鑑之實施方式與本會交換意見,本會表達教師評鑑就目的的實施方式及本質提出看法,以及提出本會就教師評鑑之立場,會議目的在能理解雙方的立場,後續師培及藝教司將繼續邀請本會依循本次會議模式進行非正式之面談。」

試問:教師評鑑教育部打算以「黑箱作業」方式蠻幹硬搞嗎?何以師培及藝教司邀全教總要求必須以「不作會議記錄、不錄音的方式」進行?教育部以這種黑箱、見不得光的方式找全教總密室協商,再聲稱已經取得教師團體共識推動教師評鑑,公共政策教育部這樣黑箱蠻幹,可以嗎?

●鄭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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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動輒以有52%的老師支持辦理教師評鑑,但全國有二、三十萬名老師,卻只調查了1903人,連百分之一都不到。請問,所得出來的結果,有公信力、有代表性嗎?

教育部總是說研訂教師評鑑辦法過程中有高達9個老師參與,有顧及老師意見,但請問這9個老師是誰?如何產生?有什麼代表性?亦或根本是官方御用?公共政策形成應公開、透明,這九個人究竟是誰,教育部豈不是應該公佈,讓各界來檢視、公評?

目前的教師評鑑,流於檔案製作跟作秀式的教學觀摩。試問若老師將製作檔案的時間拿來指導出優秀的孩子,難道也要淪為「未達教師專業基準」嗎?

教育部規劃的評鑑規準與指標,語意含糊,沒有客觀標準,非常容易淪為各自解讀、自說自話。當評鑑人員跟被評鑑者意見不一,就像教育局長跟教授對同一指標有不同見解時,究竟誰說了算?是權力大的人嗎?

其實,最需要評鑑改進的,不是老師,而是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校長的決策,常常與教育現場脫節,不但無助於教育,更造成第一線教育人員的困擾。

例如教育部日前無端祭出由上而下的「高中公民課綱巨幅微調」,引起社會軒然大波。在學校端則是有校長違法兼職做直銷,導致校內主任、老師也跟著在直銷上專業成長。

每一年,都有不少老師被四條二款、四條三款,甚至列入不適任處理機制。但許多校長的作風引人爭議,卻從來沒有聽說有哪一位校長被列入不適任處理。

因此,現在的教育改革重點,不在推動教師評鑑,而是應就教育部、教育局、以及學校校長,建立評鑑機制。讓教育政策與行政,有機會被檢視,品質才有機會提升,也才真正有助於台灣教育的發展。

●陳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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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司長口口聲聲「評鑑不掛勾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但司長張明文在前幾天遊說本會顧問許智傑立委時提到,希望藉「教師評鑑立法」處理不適任教師。教育部是有精神分裂嗎?以前也有連結不適任的作法,台南市教師會還曾跟著提出評鑑不合格達一定次數就送教評會,高雄市職業工會陳建志跟著附和(這遭到群起躂伐,大家應該很有印象)。怎麼現在教育部要欺騙大家不連結,是要先蒙混過關嗎?
Ans:副司長很堅持不掛勾不適任的講法,但無法確定司長的說法,只一直說「PPT簡報是同一份啊!去年就作了啊!」…有夠阿Q!

二、張司長遊說許智傑立委時,表達希望在這個會期通過教師評鑑立法,現在副司長開這個公聽會是大家講爽的嗎?就算大家結論是「不認同目前的評鑑作法」,到最後教育部還不是要蠻幹到底!
Ans:不正面回答,公聽會應該是玩假的!雖然現場連家長代表也覺得不用評鑑,而是應該專心處理不適任的教師、校長、教育官員!

三、不只張司長,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人,大家關心的主要問題其實是如何處理不適任教師!高雄市幾起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其實許多都因教育局的官僚,至今懸而未決,甚至教育局還有獨創的「自我改善期」,讓不適任的問題愈拖愈嚴重。教育部應集中資源,努力解決不適任教師處理的官僚問題,這樣才是對症下藥!
Ans:我正面詢問副司長,有聽過不適任流程有「自我改善期」嗎?她一臉茫然!

四、副司長提到教師評鑑能解決教師專業發展的問題,但每年要評鑑50000名教師的規劃,根本是製造出教育現場的大問題。
Ans:評鑑入法後,就可以有錢了,更有資源處理。

五、本會於2月8、9日,由鄭穎聰質疑教育部沒有規準、指標如何教師評鑑?教育部隨即於3月26日搬出一套評鑑指標,短短一個多月,就能生出一個「教師評鑑歸準」及指標,還和教專原有的指標不同!究竟如何產生?就一套指標,就要規範高中職、國中、國小、幼兒園、特教班,難道不同教育階段,都沒有差異性?會不會太誇張、太離譜了?
Ans:經台師大甄曉蘭教授多年以專案研究得到的指標!不是突然出現的。先前只是沒跟大家講!(這在102年2月25日,本會和甄教授開會時即提過指標應有所不同!)
參見網址: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989

六、目前的指標主要是關於教學及班級經營,行政人員若沒什麼授課及帶班,該如何評鑑?是全部不及格嗎?
Ans:不知道該怎麼辦!還要再研究!

七、副司長所提教師評鑑有法定的機制,更能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這意思就像特效藥,只要頭痛就吃這固定的一帖「服冒」,不管病因?(馬政府的思維,確實都很馬卡茸!)
Ans:也不是能解決所有教育的問題啦!

八、原本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草案)規劃重點」中,評鑑規準是簡要、可行、有效,現在副司長報告是「專業、簡明、可行、e化」,偷偷把「有效」拿掉,是何區心?難道評鑑不必有效嗎?
Ans:是誰,是誰竟然寫得跟我不一樣!絕對、絕對沒有偷改!

●李季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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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在101年10月19日將「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其中教師法第17條之1內容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在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委員會議決議,由於教師評鑑涉及教師權利,不宜空白授權對於教師評鑑之實施要項,應再補充說明。

教育部因此說其於102年間邀集主要教育團體及各界代表,重新修正教師法第17條之1文字草案,並研擬子法及相關配套措施之運作要點草案。

今天的會議資料中,我們看到了教師法第17條之1的修正版,及教師評鑑辦法(草案),本會反對這樣的教師評鑑,因為內容一變再變,這令人合理懷疑,現在所看到的條文和辦法都會再變。

﹝一變再變﹞的舉例:
1.評鑑結果原本規劃連續三次「需支持成長」要送教評會,現在是不送教評會。
2.評鑑結果從「值得推薦」、「通過」、「需支持成長」,現在是「通過」與「不通過」。
3.評鑑辦法草案原規劃教師年資三年內(含三年)之初任教師三年內應接受定期評鑑一次;教師年資四年以上之教師,每四年應接受定期評鑑一次。現調整為教師教學年資未滿四年者,每兩年教師應接受評鑑一次;教學年資滿四年者,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

另外,條文修正和評鑑辦法(草案)互相矛盾處:
條文內容:評鑑項目、內容、指標、專業機準、評鑑人員之訓練與資格、教學輔助人員之訓練與資格、評鑑方法、期程、頻度、評鑑結果之保密、運用、不服評鑑結果之救濟及其它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評鑑辦法草案第十一條:評鑑結果為達教師專業基準之教師,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獎勵措施:納入優良教師、敘獎、甄選、教師介聘、及超額教師比序之加分、定期評鑑免評、優先推薦參加評鑑人才培育,並由學校安排進行專業分享,協助教師精進專業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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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師的喜訊與警訊-教育部函釋與法院判決都明示了一個原則:聘約期間內,學校不得片面減薪。[全教總第843期會員快訊]

發報日期:103年 5 月 9 日星期五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集體協商暨法務中心

私校教師的喜訊與警訊
全教總集體協商暨法務中心
一、 緣由
    近年來,有許多私校片面對教師減薪(包含刪減年終獎金)而造成紛爭。於是教育部於1021024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聲明:1.本薪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2. 其他給與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於此同時,新竹地方法院對大華科技大學、台南地方法院對崑山中學的片面減薪案,都做出了有利於教師的判決,認為學校不得於聘約期間內,片面減少教師的薪資。
    教育部的函示與法院判決都給了私校教師一個公道,對私校教師來說這是個喜訊。然而,仔細研讀教育部的函釋與法院判決,裡面著實隱藏了一個重大的警訊,而且是即將面臨的問題,各會員工會與私校教師務必要謹慎面對。
二、 判決摘要
1.      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433號,判定教師勝訴的最主要理由為教師所領之報酬,為其與學校間之聘任契約之必要之點,關於教師薪資報酬之數額,應於聘任契約成立時,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於聘任契約存續期間,就教師報酬之增減,亦需經由兩造意思表示一致始得變更,不得由一造片面決定。
2.      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5號,判定教師勝訴的主要理由有二:A於聘約期間內,雙方對薪資有默示的合意。B.工作報酬之給付,除經勞工同意或較有利於勞工之外,應按原約定方式給付,不得任意改變,始合於當事人間勞動契約約定及保護勞工之旨。
三、 解析
    教育部函釋與法院判決都明示了一個原則聘約期間內,學校不得片面減薪。 而大華、崑山教師之所以勝訴的關鍵則在於教師明確舉證其聘約為二年以上,而學校是在聘約期間內片面減薪。
     因此,倘若是在「更換聘約時減薪」,是否還能獲得勝訴判決?這是有待釐清的爭議。特別是臺南地院判決對於崑山董事會決議減薪的看法是:「…系爭董事會決議之薪資標準,至多僅能適用於系爭董事會決議之後始簽訂之勞動契約。也就是說,當聘約期滿,要重新簽訂新約時,就可能適用新的薪資標準(減薪)。
    所以,若聘約內容明文書寫各項薪給的支給數額時,私校教師能否一方面應聘,一方面又主張雇主片面減薪?又私校教師能否以薪資片面被減,而拒絕簽定新聘書,卻又主張聘約繼續有效?特別是私校教師普遍為一年一簽,學校在換約時告知:「學校財務狀況不佳,下年度減薪;若是同意就請回聘,不同意我們只好另行招聘教師。」教師該怎麼辦?!據我們目前接收到的訊息,某些本薪低於公立學校的私校,為了符合教育部的規定把本薪調高,正打算以調本薪、降學術研究費的方式,來避免增加教師薪資的支出,甚至打算在新年度直接降學術研究費並寫在聘書上。
    面對即將到來的可能變局,私校教師該如何應對?工會又該做什麼?這是馬上要面對的問題。
四、 建議
    為避免私校利用聘約重新簽定時機,片面減低學術研究費或其它給與。本會還是建議私校老師積極加入教師工會,並由工會出面就薪資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即使在教師聘約更換時,學校也不能片面減低給付,否則即有不當勞動行為之裁罰(依工會法第6條第1項,雇主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時,雙方都有誠信協商之義務。而依照美國「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NLRB」判斷誠信協商的基準,雇主於協商事務上,擅自採取行動,改變勞動條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此項標準應可做為臺灣的判斷基準;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仲裁判斷書亦有類似的看法。)並可要求回復原有薪資。
    因此,要避免私校教師薪資刪減,最好的方法就是由工會發動團體協商,利用協商程序避免學校片面減薪。縱使協商不成,亦可利用勞資爭議程序,去除由學校片面決定之不公平狀態,以確保私校教師的薪資與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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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世代正義,從18歲投票權開始[全教總第850期會員快訊]

發報日期:103年5月22日星期四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社會發展部


 「支持世代正義,從18歲投票權開始」連署聲明書
  
 
 
 
「支持世代正義,從18歲投票權開始」連署平台:https://sites.google.com/site/18vote/
「投票正義,十八開始」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18vote/
 
【支持世代正義,從18歲投票權開始】 

依據台少盟2013年三月進行的一項「18歲能不能公投?」網路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70%網友認為不應以20歲作為公投年齡限制,有90%網友同意18歲即可參加公投,另有88%網友同意應該向下修正公投年齡限制。此外另一項網路及街頭進行的青少年議題模擬公投,參與投票的2,236人中也有71%的民眾同意十八歲就應該擁有公民投票、選舉權等公民權利。
相關調查皆顯示,台灣社會對於賦予18歲青少年公民權的社會共識已經形成。尤其自太陽花學運後,有越來越多人意識到,應該透過憲政體制及選舉制度的改革,還給青年行使公民權及參與政治的權利,這也是支持世代正義的起點,實在沒有理由再持續延宕下去!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訴求,並呼籲各界連署支持響應:
 
1.行政院應組成「降低投票年齡推動小組」,研議如何落實「公民政治國際公約」第25條排除投票障礙之積極措施,推動18投票權。
 
2.立法院應啟動修憲程序,針對現行《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之投票年齡,及《公民投票法》投票年齡等一併下修至18歲,以達成權利義務對等、符合「世代正義」的民主社會。
 
【如果一個人大到可以打仗、納稅、組家庭,他/她就應該可以投票

在台灣,滿十八歲的青年要承擔大部分成年人應盡的繳稅、服兵役、負刑事責任等義務時,卻未被視為具有公民身份,在二十歲前仍沒有權利選出自己的民意代表或國家領導人,實為權利義務不對等之不合理現象。然而,民主價值最重要的體現,就是讓每個公民都有具體參與選舉、決策的權力。全民投票(universal suffrage)的理念早已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指標,因此民主國家莫不盡可能的將選舉限制﹝如:膚色、性別、宗教、年齡等﹞降到最低。然而我國目前唯一的投票限制僅剩「年齡」,且20歲投票年齡歷經67年未曾調整,早已悖離世界潮流,同時也成為青年參與公共事務與公民社會的障礙。如果一個人大到可以打仗、納稅、組家庭,那麼他/她就應該可以投票!
20歲投票權獨後全球,淪為民主後段班】

世界上多數國家從 1960 年代起,陸續將投票年齡從 21 歲下修至 18 歲,當今民主國家中僅剩台灣與日本停留於 20 歲。但日本眾議院已於今年59日通過《國民投票法》修正案,投票年齡將於修改過的新法實施4年後從「年滿20歲」下調至「年滿18歲」,屆時台灣將獨後全球成為死守二十歲門檻的民主國家,果真淪為民主後段班!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一般性意見書:「投票權規定的最低年齡限制,須有客觀和合理之標準」,然我國人民慣常只以身心成熟度與否、反對降低投票年齡,無視社會的變遷與發展而限縮或剝奪青年的公民權。例如青年就業政策、各項教育改革措施、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核四商轉等重大議題,這些政策的變動都直接影響青年的生存發展環境,然卻因沒有投票權,根本沒有直接參與決策的管道,只有被決定的命運。更嚴重的是執政者為討好有選票的選民,往往無視財政困難仍制定出買票式的政策,如加碼社福津貼、擴大節慶活動,留下龐大債務赤字由子孫承擔,根本違反世代正義。
因此世界各國多以世代正義的觀點為出發,相繼推動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六歲。因它們認為當國家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首度超15歲以下的青少年人口的時候,就必須把投票年齡下修到16歲,以維持不同世代發聲的平衡。例如:英國的投票年齡為18歲,但蘇格蘭於今年將進行「是否獨立於英國」的公投,已將公投年齡下修至16歲,主要考量即是讓高齡少子化社會中的青少年,可以參與決定自己的未來!由於台灣即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此種為支持世代正義而下修投票年齡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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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實缺、懸缺或兵役缺之代(理)課教師年資,若未加註缺額類別,可爭取原校校長加註缺額類別,並採計為退休年資。【2014/6/13牛奶瓶報報】

●●●右昌國中任世聯案處理大事記●●●
================================================================================
任世聯,職前曾任代理(課)年資,服務證明書加註代理缺額類型,以利採記退休年資案,時序如下:
●102月6月18日,任師向台東池上國中申請服務證明書加註代理缺額類型。
●103月2月26日,台東池上國中回函表示查無【註記為實缺或兵缺】。
●103月3月21日及4月18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協助任師撰寫申訴書及補充理由書,向台東縣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103月4月28日,電洽【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尋求協助。
●103月4月30日,收到任師請求協助之相關資料,隨即研判資料,電洽台東縣政府黃國銘秘書,並將資料發e-mail給黃秘書。
●103月5月7日,由黃秘書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當場即確認為【實缺】之後台東○○國中再發文向台東縣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做說明更正。


●●●1030430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潘如梅老師寫給台東縣政府黃國銘秘書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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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秘書:
日安!
本會會員任世聯教師,現已58歲,81年8月1日於台東縣長濱國中擔任正式教師,其職前曾任代理(課)年資,並經台東縣政府提敘薪級二級在案(附件1),目前服務年資計為22年。
依據代理教師年資得併計退休年資相關函釋(附件2)相關規定,教師曾任實缺、懸缺代課教師皆係指擔任編制內教師離職出缺之專任職務,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依法辦理退休時,曾任上開職務年資得採認併計。另,96年12月31日前業經折抵教育實習之兵缺代理(課)年資(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年資),自97年1月1日後依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准予採計為退休年資曾任兵役缺代課教師年資。
本案教師於高雄市右昌國小代理期間(78年9月至80年7月)計1年11個月,缺額類別為【兵缺】,於台東縣池上國中代理(課)期間(80年9月至81年6月)計10個月,按池上國中出具之服務證明其薪額數目為180,應為暫缺代理,上開代理(課)年資總計為2年9個月,爰經台東縣政府認定採計代理(課)年資2年並提敘薪級二級。
任師有代理(課)經提敘薪級年資2年,按規定曾任實缺、懸缺或兵役缺之代(理)課教師年資方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僅差1月即得採計2年之退休年資,現僅因池上國中(校長游OO 089-862040#11)未加註缺額類別,即無可採計退休年資1年,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重,考量任師已58歲,退休年資採計實為重要,懇請秘書幫忙,萬分感激。
本案任師前於103年3月13日向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尋求協助,並於103年3月21向台東縣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後於103年4月28日向本會尋求協助,本案如獲池上國中願意開具實(懸)缺或兵役缺之證明,將向申評會自行申請撤案。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潘如梅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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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教育署函: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2014/6/17牛奶瓶報報】

【法令規章】1030613教育部國民教育署函: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

103年2月19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發現,國小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請假半天,其所遺課務外聘代理人員之薪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任由學校曲解法令,違法核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或代理(課)教師權益

103年4月22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再度發文教育部國教署,並副知監察院,表示教育局違法核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但教育部國教署拖了2個多月,現在公文終於下來了,就是本會強調的「國小導師請假半天,只能請代課教師,並依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沒有付【半日薪】的情形。」

103年6月13日,教育部國教署回復公文規定:「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這份文副本也給了教育局,我們就再看看教育局何時會把公文轉知給各校了。

轉貼【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公文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復文:

●●●103042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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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30000056號
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核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4日臺人(三)字第1010021468號書函(如附件)辦理併復貴署103年3月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19203號函。
二、查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1條支給規定以:「(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爰學校非整學期聘任之「代課教師」,應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鐘點費,合先敘明。
三、復查教育部上開書函規定以:「代理教師係按月或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者得按日薪計支內涵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已明定無代課(理)半日者得按日薪計支內涵折半計發薪酬,爰學校教師請假半日,自無得以聘任「半日代理教師」,核支「半日薪」,僅能以「代課教師」聘任,並依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併予敘明。
四、本會前於本(103)年2月21日函請貴署就有關國小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請假半天,其所遺課務外聘代理人員薪津,應支給半日薪或鐘點費案,陳請釋疑,依貴署函復意旨,表示代理教師核支日薪,自無核支「半日薪」之規定,學校亦僅得聘任「代課教師」,並依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再予陳明。
五、承上,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未依法支薪,致學校以聘任「半日代理教師」核支半日薪,並產生代理教師得否併計半日代理日數,核算發給年終獎金問題爭議,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爰陳請貴署應本督導之責,予以糾正,以符法制。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監察院、高雄市政府、本會(均含附件)
理事長劉亞平


●●●103061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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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62697號
主旨:貴會來函陳述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合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工會103年4月22日高教產工(平)第1030000056號函。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同辦法第9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三、次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規定,一、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二、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四、復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一、支給規定:(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二、支給基準(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除外):(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二)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三)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五、再查教育部101年2月24日臺人(三)字第1010021468號書函略以,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有關代課(理)教師待遇之支給方式提供上開規定供參。
正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署人事室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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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WRO 機器人大賽係採指定器材且所費不貲,教育部核有督導不周之怠失-應設有補助或相關機制充分保障經濟弱勢學生參與之權益【2014/6/25牛奶瓶報報】

【升學不公】1030612監察院調查報告:WRO 機器人大賽係採指定器材且所費不貲,教育部核有督導不周之怠失。

【原始報告網址】: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E8%AA%BF%E6%9F%A5%E5%A0%B1%E5%91%8A/103/103000253%E8%AA%BF%E6%9F%A5%E5%A0%B1%E5%91%8A%20%28%E4%B8%8A%E7%B6%B2%E5%85%AC%E5%B8%83%29.pdf

●●●1030612監察院調查報告摘錄【高雄市WRO 機器人大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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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WRO 機器人大賽係採指定器材且所費不貲,並高屏區機器人大賽之主辦民間協會理事,即為競賽器材之臺灣區總代理廠商,顯有球員兼裁判之情,另查103年有4 免試就學區,將機器人大賽成績納入超額比序採計加分,又未設有補助或相關機制充分保障經濟弱勢學生參與之權益,教育部核有督導不周之怠失。

(一)據訴:高雄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採計項目包含「WRO 國際奧林匹克機器人大賽高屏區校際盃選拔賽」,該項比賽係民間機構辦理,比賽材料為主辦單位指定樂高積木模組,所費不貲,坊間亦有針對該項比賽開設課程補習情形,均不利經濟弱勢學生參與,詎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仍將該項目列入採計,似有違公平原則。

(二)詢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關該局辦理機器人區域競賽過程概為下述:
1、該局為增加南臺灣學生參與該項活動之機會,於96 年起辦理高屏區機器人大賽區域賽,並表示當年評估我國立案積極推廣機器人相關競賽之協會不多,包含:臺灣玉山機器人協會、中華科技發展協會(RCJ 競賽)、中華創意發展協會(PowerTech 仿生機器人競賽)等,而玉山機器人協會為獲「WRO 國際奧林匹克機器人委員會」授權臺灣辦理國內賽之合法立案之學術文化團體,因此擇定與該協會技術合作。

2、按該局認定,臺灣玉山機器人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其成立宗旨在於推廣以電腦及科技應用為基礎的機器人教育,爰該局96 年至102 年期間與該協會合作。103 年4 月16 日該局約詢時表示,對於機器人大賽的材料供應廠商數量,除了貝登堡公司外有無其他廠商等情,該局沒有掌握。亦未予了解臺灣玉山機器人協會與競賽材料廠商之關係,至近來遭到檢舉,才進一步瞭解等語。

(三)嗣該局查復資料,臺灣玉山機器人協會設置理事九人,其一理事即為貝登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本院復審視貝登堡公司網站8,其網頁資料顯示該公司為LEGOR(樂高)之臺灣區總代理公司,且該公司經營機器人學苑,推廣機器人教學,其直營與加盟教室合計有15 家,遍及全國北中南區。準此,高屏區機器人大賽之主辦民間協會理事即為競賽器材之臺灣區總代理廠商,顯有球員兼裁判之情,詎高雄市政府於籌備階段未予詳查,且該競賽辦理多年亦無檢討,竟稱近來遭到檢舉,才進一步瞭解等語,顯係避重就輕,卸責失職。

(四)再查超額比序採計競賽項目之各免試就學區,除上開高雄區外,尚有彰化區、花蓮區及澎湖區等3區採計「2013 WRO 國際奧林匹克機器人大賽全國賽」。有關該4 區採計機器人大賽成績之相關制度與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1、103 年4 免試就學區採計機器人大賽成績之超額比序積分換算如下表;
附表8、103 年4 免試就學區採計「2013 WRO 國際奧林匹克機器人大賽全國賽」積分表(略,請上網看原始報告)

2、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約詢時表示,該局為保障弱勢學生參與機器人大賽之權益,其創造力學習中心備有上開比賽器材共計7 大類400 餘套模組,可提供學校平時訓練及競賽期間無償借用。又該局研訂高雄區超額比序項目及積分時,考量參加國際型比賽的學生是少數,若再將國際型競賽嚴格分類,反而造成不公平,因此考量家長社經地位差異性等因素後,該區將國際性競賽前八名與全國性競賽前三名之積分採計相同,避免造成學生一窩蜂參加國際競賽。

3、該局並提供資料說明99-102 年高屏區機器人大賽校際盃得獎團隊係向該局借用器材者,約有5.2%-10.5%(詳如附表9),又樂高模組98-102 學年度之借用次數,最高115 次9(該市各類器材模組採購與借用情形詳如附表10)。惟按該局資料,99-102 年高屏區機器人大賽校際盃得獎團隊使用自備器材者的比例仍明顯較高,該局之資料數據仍無法充分說明弱勢學生權益被保障情形,則採計指定競賽材料之機器人大賽做為超額比序項目猶有影響入學制度公平性之虞。

4、教育部約詢時表示,有關各地方所訂之超額比序項目備查事宜,該部基本上仍尊重地方所遵循的程序,像是地方採計的機器人,尊重地方多年推動成果與各免試就學區推動工作小組及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的結果等語。又本院進一步詢問該部是否瞭解彰化區、花蓮區及澎湖區有無類似保障弱勢學生參與機器人大賽之機制,該部則於本院詢問後方行文調查瞭解,顯示對於弱勢學生權益之維護制度仍未足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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